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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办发〔2020〕23号
中共绥宁县委办公室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绥宁县委办公室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绥宁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提高征拆效率和征拆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各方面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征地拆迁指的是项目规划范围内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重大涉法涉信问题,达到“净地”出让条件的所有工作的总称。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房屋、附属建(构)筑物征拆、地表清理、坟墓迁移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县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协调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相应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牵头拉总、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第四条 县级征拆机构负责本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中,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补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绥政发〔2019〕1号文件履行相应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拆迁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按照绥政发〔2019〕2号文件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乡(镇)和村(社区)按照征拆方案具体实施所辖行政区域内相应重点项目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承担具体实施责任。按照绥政发〔2019〕1号、绥政发〔2019〕2号文件履行相应职责。项目区域内涉及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的房屋征收和土地征用的,由相应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征拆方案具体实施。
第六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征拆工作经费使用。
第三章 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征拆工作经费严格实行“总额包干、节约留存、超支不补、专款专用”。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分别依据征拆范围内摸底登记、测绘、评估确认征拆实物量编制征拆工作经费概算,依次报指挥部(协调部)、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常务副县长审定,作为财政安排征拆资金的依据。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局可分别设立土地和房屋征收资金专户。
第八条 县级征拆机构分别根据具体项目征拆进度申请资金使用计划,经指挥部(协调部)和分管副县长审核后交财政部门统一按程序在七个工作日内核拨到专户。
第九条 到户的征收补偿资金,由征拆工作实施单位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填制资金申请拨付单,分别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报项目指挥部(协调部)审批。县级征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征收补偿资金拨付到户。征收补偿资金拨付情况应建立日志台账,连同会计凭证保管备查。
第四章 工作经费标准
第十条 征地工作经费按实际征地协议面积5000元/亩计算。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按实际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0元/㎡计算。坟墓迁移工作经费按1000元/棺计算。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拆工作日常支出、个别矛盾处理和有功人员奖励等开支,实行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项目指挥部(协调部)不超过10%,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分别不超过20%,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村、社区)或相应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不超过70%。
第十三条 各项目指挥部(协调部)的工作经费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征拆工作启动时,县财政预安排不超过5万元工作经费给实施单位;其余工作经费按目标考核要求分阶段拨付。
第十五条 县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指挥部另行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非重点项目征拆工作经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