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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3-0801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3-03-1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3-17 有效期: 永久

绥政办发〔202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绥宁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规范全县畜禽养殖行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从根本上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整治范围

第一类:全县辖区现有长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鸡存栏2000羽以上的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群众反应强烈的畜禽养殖户和畜禽散养密集区。

第二类:全县辖区内现有长年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1500只以上、鸡存栏30000羽以上,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各类畜禽养殖场。

第三类:全县辖区内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300000羽、蛋鸡年出栏150000羽(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的各类畜禽养殖场。

三、整治措施和职责

(一)整治措施

1.强化整治工作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畜禽养殖场(户)业主作为治污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治理责任和义务,要对照环保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资金投入,加快整改进度,确保达到整改要求。各乡镇要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管理、检查、组织实施等职责,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要加强整治工作跟踪技术指导服务,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2.推进环保设施建设。一是完善粪污治理设施。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因设施设备不配套、不完善而存在环境污染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重点对符合第一类的小型养殖企业、农村散养户和散养密集区,要积极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养殖业主对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工艺进行升级改造。采取干清粪工艺,规范建设雨污分流、干湿分离设施,完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实行粪污厌氧发酵制取沼气、生产加工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措施。二是大力推行种差结合的资源化利用新模式。积极推广“畜一沼一林(果、菜、渔)”等农牧结合、种养对接模式,督促具有土地消纳条件的养殖场,落实畜禽排泄物消纳场所,实现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对不具备土地消纳条件的养殖场,按标准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严格落实环评制度。严格落实养殖业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度和畜禽养殖环评制度,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全县符合第二类、第三类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23年4月底前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或自行在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对逾期未进行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4.加强执法监管。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开展专项整治,该完善设施的完善设施,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对未按要求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治理积极性不高、治理效果差、治理后仍然无法达标排放及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畜禽养殖场(户),限期完善治理设施,对整治后不达标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关闭。县生态环境、畜牧等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管,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等方式,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粪污或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对不按期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对畜禽养殖户进行日常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监管执法。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3年3月15日—3月20日)

主要任务: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将2022年的台帐、底子下发到各乡镇,由各乡镇予以核实,建立一场一档。各乡镇对辖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粪污处理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建立一场一档。

责任单位: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各乡镇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3月21日-5月11日)

主要任务:各乡镇集中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突出问题排查,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督促各养殖场(户)限期整改,确保全面达成环保要求。

责任单位:各乡镇

(三)联合核查阶段(2023年5月12日—5月30日)

主要任务:各乡镇根据养殖场(户)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到市生态环境绥宁分局,市生态环境绥宁分局联合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对各乡镇上报的情况逐一核查,不留死角,全面整治。对治污不达标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规模养殖场(户)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其实施关停、搬迁、退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各乡镇

(四)整改提升阶段(2023年6月1日-6月15日)

主要任务:对整改未达标场户集中攻坚治理,通过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规模养殖场(户)完善与其规模相适应粪污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全县养殖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和提升。

责任单位:各乡镇

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提名人选杨昌盛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政策执行、指导督促等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乡镇要建立畜禽污染整治长效机制,不定期开展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整治工作的检查,每20天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整改结束后将工作完成  情况以文件形式报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联系人:李永刚),由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负责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按照“治旧控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思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统筹推进畜禽养殖项目建设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畜牧水产事物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协作,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实现审批、建场及运营监管无缝对接。要进一步强化县、乡、村三级的组织领导,明确乡镇、村以及养殖户的责任。严格新建养殖项目审批,强化现有养殖项目投诉受理、举报查办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大环保执法和监管力度,实现执法监管常态化。

附件:绥宁县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情况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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