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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5-08657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5-09-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9-15 有效期: 长期

绥政办函〔2025〕14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8日

绥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培育和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有序流转交易,提高农村要素配置和利用效率,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助力乡村振兴,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邵市政办2025〕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行、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机制,构建县村三级服务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土地等流转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集中发布和市场化配置;通过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防止“微腐败”,实现农村集体“三资”在阳光下运行,提升乡村治理能力;通过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形成分析报告,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县、乡、村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网络,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通畅、便捷、高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监督管理、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收费标准、交易结算、交易鉴证和分级办理业务“八统一分”要求,建设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与运营一体化,逐步建成统一联网、上下联动、功能完备、高效运营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二)坚持规范化原则。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审核、权属确认、变更登记、交易鉴证、动态报价、转让拍卖、网络竞价、资金结算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形成符合我县农村实际的统一规范的市场。

(三)坚持数字化原则。利用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GIS等技术,构建数字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将拟流转交易的农村资产资源、土地等产权形成数字化标准化交易标的,实现交易标的信息共享、发布等有效利用,促进交易标的信息与市场需求的精准对接。

(四)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交易平台发布信息、组织交易,发挥市场在农村要素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提升农村要素的利用效率,提高交易标的物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增长、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提高社会各界对推进和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认可度。

(五)坚持公益便民化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为农服务、公益为主的原则,采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站式服务。按照服务为上、保本微利的宗旨,只向交易受让方收取一定服务费用,保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持续运行。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为市场供需双方提供增值服务,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更方便、金融服务更快捷、惠农服务更高效。

三、机构组建

为促进交易中心市场化运营、增强交易中心与企业合作、提升市场交易转化率,结合我县实际,采取以下建设模式:

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函〔2025〕23号)要求,设立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绥宁分中心”(简称市农交绥宁分中心),挂牌负责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由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市农交公司)统筹运营。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业务指导,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四、运营体系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由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准公益性机构。对流转交易出让方为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的,免收交易服务费,农交公司运营主要依靠市场运作,提供产品、产权增值和溢价服务,实现盈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市场风险。

(一)市场体系层级及职能

1.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市农交公司负责组织县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资料审查、合同签订、价款结算、交易鉴证、资料管理、政策咨询、监督管理、培训指导等工作,其政策业务工作接受县农村经营服务站的监管。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交易标的权属、受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等交易资料和信息,组织招标并负责采购项目预决算工作。为入场交易主体提供农村金融、农业社会化等服务。

2.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设立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在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增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由专人负责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查验审核、登记录入,组织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做好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工作,指导各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开展工作。

3.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村“两委”成员中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上报及现场勘察、联系农户、宣传等工作。

(二)交易品种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分类流转、分级办理的要求,在不同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及方式主要是: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资源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9.其他涉农产权。是指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闲置住宅,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涉农产权、资产处置等,农村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产业项目等涉农产权,可以采取招标、采购、出租、入股、招商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相关法律法规有限制但中央、省级已经部署实施改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经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交易,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

(三)交易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的产权是否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由其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工商企业、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参与流转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五、进度安排

(一)组建期(2025年8月底前)

8月31日前,出台《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入场的通知》,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产权交易规则和内部监督机制;完成市农交绥宁分中心的选址、装修、人员招聘、设备的投试等工作,市农交绥宁分中心正式挂牌运营,启动土地数字化、在线化及招商工作。

(二)培育期(2025年2026年)

完善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深度挖掘市场,积极宣传策划,深入农村基层推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进场工作,稳步推进扩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模。

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规划内各乡镇交易服务站和村级信息服务点建设。

2026年4月1日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县、功能齐全、规则完善、运行高效”的高标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网络,运营模式运转顺畅,交易规模逐步扩大。

(三)成熟期(2027年及以后)

逐步将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绥宁分中心打造成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为主体、集生产供销信用为一体的惠农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各类交易品种和各类市场增值服务,开发创新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衍生产品,包括大数据农村普惠金融、共享农机、农资团购、农技推广、农村电商、乡村治理、咨询、银行抵押担保、融资、产销对接、销售渠道及物流、仓储冷链服务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组建绥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专班(详见附件),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统筹推进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营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整合本系统本行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事项的指导和督促,配合制定本行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协同推进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加强政策扶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基本模式,建立健全市农交绥宁分中心配套政策与制度。出台《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入场的通知》等相关支持政策,确保应进场交易项目全部进场交易。探索财政支农扶持政策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相挂钩的办法,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项目,在进行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时优先给予支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保障政策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土地流转项目提供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服务等

)加强风险防控。县、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管第一责任,要强化风险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要通过推动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依据,防止“一权多贷”“一物多抵”。妥善处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大意义和实践中的典型经验,增强农民的产权意识,提升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积极性,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和交易平台功能,推动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做好场地、经费筹措保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依据《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文件精神,由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协调为市农交绥宁分中心免费提供具备办公条件的服务窗口及办公场地,在运营的前三年,县政府依据《关于对邵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绥宁分中心前三年运营情况进行财政奖补的方案》给予累计不超过90万元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市农交绥宁分中心的建设运营。

附件:绥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绥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专班

成员单位及职责

梁恩雄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召集人赵江洪    政府办副主任

              唐则俭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黄小忠    农村经营服务站站长

  李卫东    政协副主席、县林业局副局长

             陈远生    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先爱    农村经营服务站副站长

    李连生    县财政局副局长

     周泽宁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匡能胜  县商务局副局长

曾茜文    县供销合作社副主任

欧阳爱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县数据局副局长

  县司法局政工室主任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政策等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范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等农村产权入市交易,协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市农交绥宁分中心办证等业务。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指导和监督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和其他水面使用权入市交易等相关工作,牵头协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和规范交易行为的相关文件,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收益权入市交易等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法人性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设立、变更,并规范其经营行为等相关工作,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收费监管。

县数据局:统筹协调县政务中心为市农交绥宁分中心提供符合条件的办公场地及服务窗口,以及涉农数据的获取及使用,确保“三农”大数据依法、依规及合理使用等相关工作。

县供销社:配合市农交绥宁分中心成立和组建,协调建设和运营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副站长刘先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农村经营服务站今后,工作专班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替补,不另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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