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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绥宁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绥宁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5-08655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5-09-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9-15 有效期: 长期

政办函〔2025〕12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绥宁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

各乡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单位<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新时代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有效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成立绥宁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任:陈竞帆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丁再荣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龙景星县教育局局长

员:杨英硕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关工委副主任

邹建新县教育局党组成员

    县民政局副局长

贺平波县财政局副局长

袁敏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劲松县司法局副局长

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甜香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友文  团县委副书记

刘晓芹县妇联副主席

委员会不纳入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如需印发文件,由县教育局代章。委员会办公室设县教育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由委员会决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及省市专门教育工作要求,负责统筹全专门教育工作,建立评估机制与工作规范,指导设立专家评估组,组织开展专门学校学生入学、转回普通学校就读、专门矫治教育等事项的评估工作,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研究专门教育管理等工作,解决专门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县委政法委:将专门教育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内容同步推进落实;将专门教育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指导协调解决学生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将专门学校建设结合实际需求纳入教育发 展规划体系,将专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评价体系。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决定将符合送读条件的未成年人按程序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受理有效矫治和表现良好学生回原学校就读,畅通毕业升学渠道。完善学生资料归档,做到“一生一档”,并做好档案封存保密工作。在普通中小学校设立法治教育点,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开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早期预防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符合专门教育规律的教师工作评价体系,配合做好专门教育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对在专门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将专门教育纳入教研工作体系,定期组织专门教育教研活动。

县公安局: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决定将符合送读条件的未成 年人按程序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一人一案”方式制定针对性矫治方案。协助学校查找对擅自离校和逾期返校等违规学生的去向;督导做好有违法犯罪经历学生的监管、帮教工作,减少重复违法犯罪,推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矫治教育;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析研判工作,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提供决策支撑。

县民政局:负责专门学校中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家庭困难 学生救助工作,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情形的专门学校学生的安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门教育经费保障。根据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读矫治教育实际需求,按程序拨付专门学校相关经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符合专门教育规律的教师工作评价体系。对在专门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 教育工作,为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会同公安机关按照“一人一案”方式制定针对性矫治方案。指派普法志愿者定期到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

人民法院:负责对认为符合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提请专门教育委员会开展评估,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依法封存工作。依法履行配合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派员参与专门教 育学生的教育矫治、跟踪帮扶工作。协调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刑事诉讼与专门教育融合工作机制。

人民检察院:负责对认为符合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提请专门教育委员会开展评估,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依法封存工作。配合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派员参与专门教育学生的教育矫治、跟踪帮扶工作;协调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刑事诉讼与专门教育融合工作机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会同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有关决定。

委、妇联、关工委:将专门教育学生纳入工作 范围,加大关心力度,大力发展和积极动员青年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五老等社会力量参加教育矫治工作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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