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落户湘江基金小镇
时间: 2022-10-24 16:52 来源:绥宁县 【字体:

Ø 适用对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持股平台、自有资金投资类企业等

Ø 支持措施

1.对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且完成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按首笔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支基金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从省外迁入或新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后按每家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并登记备案年检合格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对其投资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新兴及优势产业链项目,且持有股权期限超过6个月,根据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长短分别给予补助,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内,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上,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Ø 政策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1〕9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1号)。

Ø 申请途径

投资机构资金奖补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申请

Ø 申请材料

基金机构落户奖励申请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证明、已完成首笔实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需提供首笔实缴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年度A级、B级、M级纳税信用级别查询结果(如申报主体申报当年才成立,可不提供该项材料)

Ø 主管部门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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