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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低速三轮货车(爬山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低速三轮货车(爬山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0-107122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0-08-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8-13 有效期: 2025-08-13 11:03:23

SNDR—2020-01010

绥政办发〔202035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低速三轮货车(爬山王)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低速三轮货车(爬山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绥宁县低速三轮货车(爬山王)专项整治

      为预防和减少我县道路交通事故,更好地改善道路通行环境,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交通问题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彻底根治低速三轮货车(俗称“爬山王)安全隐患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及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开展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的规定和要求,在全县营造有序、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通行环境,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依法打击低速三轮货车(俗称“爬山王”)违法行为,彻底消除此类车辆的安全隐患,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时间

整治时间:2020年9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三、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爬山王”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实施,成立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罗玉梅同志任顾问,张晨阳任组长,周红书同志任常务副组长,戴蹇吾、苏跃中、雷厚前同志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林业局、县交警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党委书记为成员。整治领导小组下设以下机构:

1.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办(以下简称“县整治办”),由周红书同志任主任,戴熙辉同志任常务副主任,吴浩同志任副主任,小组成员由原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办全体成员以及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1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组织和指挥。

2.宣传工作组林礼明同志任组长,县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和各乡镇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3.查处非法销售流通和改(拼)装工作组袁立新同志任组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头单位,县商务局、县发展和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和各乡镇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4.道路违法查处工作组吴浩同志任组长,县交警大队为牵头单位,成员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展和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林业局和各乡镇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5.信访维稳工作组由苏仁华同志任组长,县政法委为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和各乡镇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各专项行动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组织本工作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明确部门抽调人员和车辆,细化工作措施,制定本工作组的行动方案,方案交县整治办备案;明确职责,认真履职到位;加强对生产流通、运营等环节的执法监管,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大行动,形成合力和高压态势,全力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各乡镇及相关单位也要结合辖区和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职责任务

 1.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1)工作职责传达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筹备各类会议,准备好相关材料;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专项行动,督促专项行动的整体工作稳步推进;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和通报专项行动进度,推介专项行动期间典型法等。

(2)工作目标通过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统筹安排好专项整治工作,协调部门形成整治合力,为顺利完成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2.宣传工作组

(1)工作职责通过各类宣传平,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法律法规,剖析“爬山王”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印发宣传资料,利用赶集日深入各乡镇巡回宣传,使群众了解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依法整治的社会环境和浓厚氛围。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守宣传纪律,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等。

(2)工作目标以电视、临街电子显示屏、网络等体为依托,通过贴标语、拉横幅、印册子、致公开信、发手机短信等形式,深入乡镇、村(社区)、企业等,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的宣传。抓好正反面典型,敢于曝光,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活动,提高全县各级各部门对专项行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赢得全县人民群众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查处非法销售流通和改(拼)装工作组

(1)工作职责全面清县内“爬山王”的销售流通环节,登记造册,建立账(台账交县整治办备案),对从事非法销售“爬山王”行为依法处置;同时对运输“爬山王”的车辆一律依法进行查扣、甄别

全面清查县内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的维修企业、维修点,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台账交县整治办备案),从严打击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的企业、维修点并依法取缔;对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车辆改(拼)装的,必须责令停业整顿,从严处罚。对发现非法改(拼)装、无证经营等重大隐患问题的企业、维修点要进行挂牌督办、公开曝光、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整治到位,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工作目标加强“爬山王”市场销售流通和非法改(拼)装环节的监管力度,禁止此类车辆在县内销售、流通和非法改(拼)装,切断县内“爬山王”的非法销售流通和非法改(拼)装源头,从根本上杜绝不合格车辆进入我县运输市场,实现全面依法取缔非法销售“爬山王”的经营网点和依法打击非法改(拼)装违法行为的工作目标。

4.道路违法查处工作组

(1)工作职责整治行动开始前,督促乡镇摸清车辆底子,造册到户,责任到人,全面监管;制作并下发《通告》和《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车主限期自行处置。专项行动期间,在县内道路设立检查卡点,发现“爬山王”违法上路行驶的,一律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

(2)工作目标全面管控好货物运输源头,掌握辖区内使用“爬山王”从事货物运输的源头企业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道路运输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非法车辆运输货物,如发现企业或单位有上述行为,将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同时,通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路面执法,从严整治“爬山王”的各种违法行为并强制进行报废,最终实现将“爬山王”彻底清退出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的整治目标。

5.信访维稳工作组

(1)工作职责在整治行动中,严厉打击强行冲关、拒绝接受执法检查、故意堵塞交通、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依法处置整治行动中出现缠访、闹访等行为,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圆满完成本次整治任务。

(2)工作目标确保全县开展整治“爬山王”专项行动期间社会大局稳定,不出现大范围的上访、闹访事件,不发生极端事件

   、实施步骤及措施

摸底宣传、筹备动员阶段:(2020年8月31日

各乡镇对所辖区的“爬山王”逐村、逐组、逐户进行彻底排查,造册到户,建立账,全面进行监管。排查摸底台经组、村、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交县整治办存档备案。在8月中旬,县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召开整治“爬山王”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印发《绥宁县低速三轮货车(爬山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乡镇也要召开动员会议,邀请各村组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辖区“爬山王”车主及木材经营加工厂、采伐山场负责人等参加,传达贯彻会议精神,部署辖区整治专项行动。宣传工作组通过电视、临街电子显示屏和网络等媒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剖析“爬山王”典型案例,并印制相关宣传资料,赶集日深入各乡镇巡回进行宣传,营造依法取缔“爬山王”的舆论氛围。

自查整改、依法规范阶段:(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30日)

从2020年9月1日起禁止县内所有车辆销售企业、网点销售“爬山王”,所有机动车修理、改(拼)装企业严禁开展改(拼)装“爬山王”业务。查处非法销售流通和改(拼)装工作组负责,督促“爬山王”的经营网点或个人自觉配合专项行动,劝导转行,禁止销售流通,自行整改,不得销售“爬山王”;督促“爬山王”的非法改(拼)装汽修企业、维修点等负责人自觉配合专项行动,自行整改,禁止非法改(拼)装“爬山王”。如有违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并取消其经营资格;销售企业、网点销售车辆造成群众利益受损(包括事故损失)的,一律依法追究销售者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切断县内“爬山王”的非法销售流通源头,杜绝“爬山王”进入我县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违法查处工作组督促各乡镇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爬山王”车主家中做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下发《通告》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全面动员“爬山王”所有人自行将“爬山王”交由县整治办指定的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报废,并将报废相关资料交县整治办。对截止至2020年8月31日使用年限6年以上(以车辆发票、合格证或者其他能证明车辆使用年限的标志为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车辆使用年限的按已达6年报废年限认定)的“爬山王”,自行报废处置(必须到县整治办指定的报废企业进行报废并开具正式报废证明书)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600元/台; 凡是被查获已达6年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使用年限的“爬山王”,将对驾车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进行强制报废且不能享受奖励和补贴。对截止2020年8月31日使用年限未达6年(提供原始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或者有其他证明车辆使用年限标志)的“爬山王”,凡是主动报废的由县政府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一缸“爬山王”按使用年限分为两个档次,两以内补贴3000元/台,3至6年的补贴1000元/台;两缸“爬山王”按使用年限分为两个档次,两以内补贴6000元/台,3至6年的补贴2000元/台;四缸“爬山王”按使用年限分为两个档次,两以内补贴8000元/台,3至6年的补贴3000元/台。在统一自行报废期间,县整治办要采取派驻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措施,人员由道路违法查处工作组安排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商务局、县发展和局工作人员蹲点进行监督并逐人、逐车审核签字。同时,各乡镇要督促各木材经营加工厂、采伐山场及其他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等负责人自觉配合专项行动,自行整改,不得使用“爬山王”装运货物,实现货运源头无“爬山王”装载的目标

依法管理、全面查禁阶段:(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10月1日起,县道路违法查处工作组在全县道路沿线开展联合执法,对截止2020年8月31日使用年限达6年及以上的“爬山王”且未自行报废的,首先对驾车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后对车辆进行强制报废;对未达6年的“爬山王”上路行驶的,首先以无号牌、无交强险依法扣车辆并进行处罚,而后对车辆进行强制报废,凡是被查获处罚的“爬山王”报废后都不得享受县政府的一次性补贴。整治期间,“爬山王”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并强制报废车辆,不得享受县政府的一次性补贴。

(四)巩成果、长效管理阶段

总结经验认真找集中整治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对应的整治措施,建立健全“爬山王”的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防止此类车辆在县内死灰复燃。

1.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媒体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凡举报非法改(拼)装(举报电话:0731-7611819)、非法销售(举报电话:0731-7611823)“爬山王”的,经查证核实后,由县财政给予首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举报“爬山王”违法上路行驶的,经查获属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200元,违法上路举报受理单位为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或交警中队(举报电话:0739-2590095)。举报受理期限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2020年10月1日,禁止所有“爬山王”在县内道路上通行。

3.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县内所有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企业和个人使用“爬山王”装载货物,如有违反者,将依据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要求,由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凡是“爬山王”装载货物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依法追究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禁止新购“爬山王”上路行驶。凡在2020年9月1日后购买“爬山王”上路行驶的,一律依法扣留。

5.日常履职到位。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和乡镇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实现2020年9前全面依法取缔“爬山王”非法销售和非法改(拼)装企业、网点的工作目标,坚决防止边整治边反弹,确保2020年12月31日“爬山王”全面取缔到位。

6.严格督查问责。将“爬山王”整治纳入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部门和乡镇2020年的绩效考核,县委、县政府督室不定期对整治“爬山王”工作进行督查和通报;县纪委监委对承担整治行动的职能部门和乡镇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对整治行动推动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对在整治行动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对本项工作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整治“爬山王”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必要性。要精心组织,周密策划,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职,综合施力,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第一责任,逐步稳妥推进,最终实现全面依法取缔“爬山王”,消除此类车辆给我县交通安全带来的严重隐患。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整治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针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隐患及时进行研究、处置和解决。县财政部门要保障专项行动的各项经费,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县法制部门要针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受理和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二)广泛宣传。宣传部门和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县内各类媒体,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爬山王”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爬山王”车主充分认识到取缔“爬山王”的必要性,自觉配合专项整治工作。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有亲属是“爬山王”车主的,要主动做好相关解释、说服工作,营造依法取缔“爬山王”的良好舆论氛围。

依法严处。县公安、交警、发改、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对非法上路营运、非法改(拼)装、非法销售“爬山王”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厉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涉“爬山王”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妨碍、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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