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绥宁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时间: 2022-10-22 15:26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要在职时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按时足额发放,能够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全县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我县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我县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缴人员)。


3、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个缴人员参保需提供以下资料:①经本人签字的《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登记表》;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④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有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须提交相关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应携带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保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可加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QQ工作群(群号: 140061852) 下载填写投保登记表、人员增加变动申报表等表格。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是多少?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按16%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比例缴纳。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最低不得低于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个缴人员参保缴费,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20%比例缴纳。


5、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②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政策。


6、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保死亡人员未领完的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7、有人说养老保险缴到15年就够了,多缴少缴一个样,多缴多吃亏,少缴占便宜。对吗?
答:缴费到了15年就不用再缴费,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误读。首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义务。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条件之一,并不是指缴费满了15年,就可以停止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次,国家已经建立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缴到15年不再缴费,将会影响到自身的待遇水平。一是体现在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上,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多,养老金越高。二是体现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上,缴费年限越长,增加的养老金越多。


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够,能办退休吗?能领养老金吗?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以下3个途径中选择:一是可以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在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参保人员可以领取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18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 5号)的规定,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中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10、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在多地就业,到退休年龄如何领取养老金?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首先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 66号)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然后由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计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1、 退休人员的待遇领取地怎么确定?
答:跨省流动就业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确定其待遇领取地时,首先要看参保人员当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地。如果在户籍地,户籍地即待遇领取地。如果不在户籍地,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最后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则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如果参保人员在各地参保缴费的年限都不满10年,则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1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续保怎样办理?
参保人员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可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或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户籍地或新就业所在地参保登记后,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http: //si. 12333. 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 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申请”功能,填写转移申请信息,选择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本人身份后,发起转移业务申请,并可查询转移进度。参保人员有多个养老保险关系可转至户籍所在地合并。


13、离退休人员怎样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离退休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时须同时由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办理人脸识别认证信息采集建模,建模后每年须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认证时间以首次办理人脸建模的月份为准,一般两次认证间的间隔不超过一年。
首次建模成功后,以后每年的认证可通过有上网视频功能的电脑或通过手机下载“老来”、“智慧人社” 等APP进行网络远程认证,也可由本人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县人社局一楼综合服务大厅企业社保窗口办理现场认证。针对瘫痪、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可由本人或亲属致电: 0739 -7611048进行预约,由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上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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