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规则起草的背景
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
3、《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三、规则起草的现实意义
首先,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是《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本规则抓住合法性审查的关键,承上启下,为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支撑。
其次,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的根本宗旨就是执政为民,根本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合法性审查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为政府行政提供真实的现实状况,增强政府决策的针对性,提高决策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认同感。
最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加强监督的重要途径。通过合法性审查纠正错误决策,充分体现法律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规则的主要内容
规则共十四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则制定的目的。即第1条。
2、合法性审查的作用和地位。即第2-3条。明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必经程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3、强化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即第4条。规定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等多元监督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有效实施。
4、明确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即第5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由县司法局承担,可以组织论证。
5、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即第6条。把涉及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公共建设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均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依法开展政府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6、明确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即第7-12条。从决策的提出到决策的形成和出台,从程序和具体要求均作出明确规定。
7、赋予文件对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重大行政决策以参照执行作用。即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