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绥宁县委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时间: 2021-11-08 15:47 来源:绥宁县 【字体:


绥发〔20217

中共绥宁县

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制造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优先保障工业用地。

(一)入园企业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厂房达到正负零时,土地出让价超出5万元/亩的部分(税费除外),以专项奖励形式支持入园企业做大做强。投产后第一、二年亩均税收不得低于5万元/亩,第三年不得低于10万元/亩,否则取得土地成本按10万元/亩补足。

(二)创新用地机制,可以依政策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地方式并存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年期设置为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先租后让”:先行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缴纳租金并进行厂房建设,租赁年期内或租赁到期时经评估达到约定土地使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工业用地出让手续。先租后让的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租让结合”:对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生产办公必需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应,对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用地及其他用地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以采用租赁方式供应。租让结合中租赁土地的单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入园企业用地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

(四)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2个月内必须启动建设,1年内竣工投产(因特殊情况延长建设期限,须报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超出规定竣工期限半年,按照土地转让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超2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鼓励园区企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外土地开办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厂,作为园区企业附属工厂。企业附属工厂可以采取村集体入股、联营联办等模式,符合条件的,可以集体建设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条  实行标准厂房租金与实现税收弹性挂钩制度,基本租金一年一定。前三年税收分别达到50//年、70//年、100//年的,当年租金全免;低于前述目标值的,租金按与基准值差额部分的百分比相应上浮,连续两个年度实缴税收低于70//年,入驻企业应当在二个月内无条件退出标准厂房或承担双倍租金。

第三条  鼓励购买标准厂房购买标准厂房面积2000以上的厂房,按成本价计价,相应的土地按5万元/亩计价,并按6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加大骨干企业支持力度

1.物流补贴:对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吸纳就业在200人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县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给予物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2.装修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或设备投资1000万以上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生产车间,一次性给予100/装修补贴,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20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园区老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新装修无尘车间给予补贴:装修万级以下(含万级、十万级等)的无尘车间,补贴100/㎡;装修千级及以上(含千级、百级等)的无尘车间,补贴30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3.搬迁补贴:初始固定投资额2000万以上或者当年度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县外转移型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实缴税收的20%给予搬迁补贴。

4.技改和设备补贴:鼓励企业引进和购买先进设备,单件(套)设备100万元以上,投产后按新设备实际购买价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新入驻企业已享受出让金奖励政策的,除一事一议项目外,不再给予装修、搬迁、技改和设备补贴。

5.人才津(补)贴:在绥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在工业集中区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全日制博士、硕士、985211院校本科毕业生、高级职称的人员,每年发放20000元、10000元、6000元、10000元的人才津贴。按实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含股权转让)给予同等奖励,奖励年度不超过5年。

6.创汇奖励:鼓励出口创汇。当年进出口实现“破零”的企业,按进出口每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年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进出口实现正增长的生产型企业,增长部分给予每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年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7.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达到一定纳税规模的企业高管租赁使用工业集中区公租房的,给予租金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

8.税收贡献奖励:工业企业年税收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给予经营管理层集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超过5000万元,实行一事一议。当年实缴税收超过一定额度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鼓励“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园区企业引进工业项目落地,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购地费)2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引进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或上市公司(限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总部入驻绥宁,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大力支持“腾笼换鸟”。受让工业集中区现有工业企业的土地和资产转型转产、改造升级兴办新工业项目且年纳税达到5万元/亩以上的,投产后前三年按实缴税收地方所得新增部分等额给予奖励,但总额最高不超过受让土地面积×10万元/亩。

第七条  加大企业入规的奖扶力度,对新入规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个体户转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创品牌。对新获批或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示范标准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0万元;对全省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和全市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并实现产业化落地的分别按省、市奖励金额的111:0.5实行后补助,对新评为加工型全国、全省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原高新技术企业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新材料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新确认为省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奖励10万、6万元、4万元。

第九条  鼓励工业企业上市。对进入首发上市(限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的企业分两个阶段给予总额150万元培育扶持奖励: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并备案后,奖励10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受理后,奖励50万元。对进入湖南省上市储备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在湖南省股权交易所按要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上市的,奖励50万元;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和主板上市的,奖励1000万元,已上市的企业将总部迁至绥宁,可同等享受以上全部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获发明专利并产业化的奖励2万元/项;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产业化的奖励0.5万元/项。

第十一条  积极协助企业申报上级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为主争取国家、省级和市级项目奖补、支持资金全额拨付给企业。

第十二条 支持园区企业在我县乡镇建设扶贫车间,按扶贫车间建设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具体支持措施以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积极对接国家和省政策调整降低社保缴费费率,稳定缴费方式,不集中清缴、补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暂按现行缴费基准值及企业申报的基数核定企业应缴的社保费,如期间社保费率、基准值及征缴方式调整,则相应变更,对经认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政策和程序办理养老保险费缓缴,缓缴期免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员工培训,每年支持新入园企业开展一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六条  加大对企业水电供给对企业提出的用水申请,一律先行勘测,手续并行办理,取消配套管网建设费、设计费、测量费、水表强检费、水表周期检测费、蓝图费等相关费用,只收取工程费用。对企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未进排污管网的免收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对进入排污管网的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降低0.2元。企业厂区用电产权分界点以上的配电设施由电力公司负责建设,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及通信网络等要素资源,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担保金。对大工业基本电费自主选择按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对员工宿舍生活设施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执行居民类电价,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电、用气、用水执行居民电价、气价、水价。对新开非居民燃气用户开户费的按70%予以优惠,鼓励引导用气大户直供气。降低农村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电价,实行城乡一般工业用电同价,农产品初加工业用电执行农业电价

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建设园区融投资体系,提供“订单助”、“小微贷”等金融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无偿全程代办行政许可、银行开户等事项,入驻园区企业由工业集中区指定专人办理,区外企业由行政审批局安排专人办理。加大审批权限下放力度,积极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度,用地企业取得土地后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为区内重点工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工业集中区申报事项采取“见章盖章”和“先建后验”管理模式,相关行政、法律责任由工业集中区和企业负责。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备案制,除刑事办案、税务稽查、安全生产、环保检查外,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企检查应当向工业集中区备案,一律实行首次告知免罚制。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县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县级领导,组建一套工作班子,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初始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或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通过合同协议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搬离县境的,应当退还或补足政府已经给予的各项奖励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20211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的事项和上级政策更优惠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993日印发的中共绥宁县委绥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绥发〔20199同时废止

中共绥宁县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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