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2-03-25 19:23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绥政办函〔2022〕32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长江保护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绥宁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绥宁县地处沅水、资水上游地区,是推进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重要范围。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开展《长江保护法》学习宣传,深刻领会《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将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推动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等理念要求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长江保护法全面贯彻实施,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高质量建设三个绥宁”奠定良好生态基础和法治基础。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实施好《长江保护法》,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养成自觉守护绿水青山的良好习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持续推进我县巫水、蓼水、莳竹水等长江流域次级中小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协同推进产业振兴,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生态环境管制

1.加强规划引领。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条文内容贯穿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落实中期评估工作机制,全面开展《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管控要求,推进《长江保护法》与《绥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落实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要求、管控规则、占用调整、监督实施等要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所有任务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2.完善生态环境管控措施。强化和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推进我县巫水、蓼水、莳竹河等中小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建立共建共治共管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林业局)。严格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将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纳入绥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实施统一管理,依法做好清单内产业投资项目准入审查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依规划定我县中小流域河湖管理范围,编制我县巫水、蓼水、莳竹河等中小流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持续推进我县中小流域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夯实流域管控基础。全面禁止河道采砂,继续保持对非法采(挖)砂的高压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自然资源等)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加强我县巫水、蓼水、莳竹河等中小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建立以中小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为主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3.建立环境应急联动体系。防范化解生态环境污染风险,建立健全我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体系,推进我县生态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监测预警、应急处理、物质保障等体系建设,推动与城步县、洞口县、会同县等上下游地区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

(二)推动资源高水平保护和高效利用

1.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水环境刚性约束,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标准。加强生态用水保障,落实好我县巫水、蓼水、莳竹河等中小流域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继续清理中小流域小水电站,对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小水电站开展分类整改或逐步退出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障饮用水安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制定城乡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划定县城虾子溪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点,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建设好县城新水厂,按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监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房和城乡设局

3.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开展地下水调查监测与污染防治工作,抓好采矿区、垃圾填埋场、建筑工地等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

4.健全防洪减灾体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推进县城川石开发区河段、巫水河河口乡河段、黄土矿溪、蓼水河武阳—红岩段等河道治理,实施枫香新城佘家河段、蓼水武阳—李熙桥段、巫水花园阁—沙湾段等岸线滑坡治理,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完善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抓紧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山洪沟及县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住建

5.推进湿地生态保护。我县巫水、蓼水、莳竹河等中小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实施严格管理和保护。加强对花园阁湿地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严格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6.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国家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建立我县巫水、蓼水、莳竹河等中小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我县中小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建立我县生物多样性基础数据库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严格落实禁止在开放水域投放和养殖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规定。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和野化驯养基地建设。开展我县中小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普查,制定我县中小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实施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加快推进种质资源保护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三)纵深推进水污染防治

1.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落实我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重点污染源废水处理提标改造。督促我县中小流域沿线排污口企业按照许可排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排放总量总磷排放浓度。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展和革局

2.深入推进城乡污水垃圾处理。统推进城东污水处理厂、枫香新城污水处理厂及李熙桥镇、黄土矿镇、唐家坊镇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乡镇为单位,加快建成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垃圾处理体系,全面完成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任务,确保基本形成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理设施基本覆盖。规范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县房和城乡设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3.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植物病虫害防控投入品推荐名录,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发布主要农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制定鼓励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使用和秸秆综合利用区域补偿制度,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加强科学用药指导。因地制宜设置农(兽)药包装、农膜残留等农业废弃物回收点和贮存站,健全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机制与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合理利用肥料包装废弃物,对有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进行再利用,促进包装废弃物减量;无利用价值的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集中处理。制定落实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畜禽粪资源化利用严格畜禽养殖分区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严格规范河流、水库等天然水域水产养殖行为,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林业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4.深入推进化工污染治理。加强对化工企业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防控,推进固体废物的集中处理,严格落实禁止在县域中小河流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的规定(责任单位:绥宁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禁止通过内河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县交通运输局)加快我县化工产业改造升级和设备更新,推进化工产业向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责任单位:绥宁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发展和改革局)

5.深入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对全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依法实施闭库治理并销号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以绿色矿山为指引,基本完成内尾矿库污染防治,推进尾矿库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应急管理局

(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1.修复河湖岸线。制定我县巫水、蓼水、莳竹河等中小流域岸线修复规范,分年度实施岸线修复计划,清退非法利用占用的岸线,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组织开展水域岸线确权登记,确定水域岸线权属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2.加强禁渔退捕。实施好县内天然水域“十年禁渔”,持续巩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成效建立完善禁捕退捕管理长效机制开展禁捕管理秩序和涉渔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执法协作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长江禁捕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财政公安人民检察院)

3.加强水土保持。加强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的常态化监管和立案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治理力度。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地块,以自然恢复为主,有计划实施退耕还林;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禁止在中小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自然资源对石漠化地块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修复生态系统,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4.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专项整治。县内中小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建立销号制度,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及其他污水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较大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房和城乡设局农业农村水利局一步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效,对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审批手续不全甚至违规审批的电站坚决清理退出,保障下游河流生态流量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展和革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持续推进蓼水、巫水、莳竹水等中小流域治理,实施疏浚清淤等工程,促进水质改善和水生态修复,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制定森林、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和受损湿地保护与修复力度责任单位:县林业局、黄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花园阁湿地公园管理处

5.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规定,对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县内中小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等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诉讼的,司法机关提供法律支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修复效果评估等程序,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快建立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人民法院

(五)坚持绿色发展,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

1.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依托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机遇,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积极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壮大楠竹、农产品、轻工等制造业。加快融入长株潭城市群和邵阳西部生态圈,带动县内旅游、楠竹和特色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加快发展。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县城承载能力,巩固提升“四城同创”成果,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和全国绿化模范县,大力培育寨市文化旅游、黄桑康养休闲、东山提子、花园阁休闲运动与康养、金屋塘红色文化与康养5个特色示范小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深入推进厕所革命、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整治、村庄清洁五大工程,建立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控机制。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水利局房和城乡设局、县乡村振兴局)

2.推动全面绿色转型发展。定全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积极发展新能源,大力发展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及新型储能,加快管道燃气推广使用,增加农村清洁能源供应,构建清洁能源供应体系。构建绿色低碳工业体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楠竹深加工、化工、建材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推动楠竹新材料、特色农产品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监察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推动实施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促进节水型产业和企业发展。加快“五好”园区建设,落实产业开发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全面建设绿色制造体系。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

3.推进绿色生活方式。积极探索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激励、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民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生活方式,节约使用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减少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在全县党政机关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工作,推行绿色办公,推广普及节能产品责任单位:市属、县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对标《长江保护法》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按照制定的贯彻落实方案,充分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长江大保护,加强互动,形成合力。强化河长制责任落实,将《长江保护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考核,严格县内河流保护治理监管考核。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一批典型违法行为。

(二)强化政策保障。加大县内中小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上级中小流域治理、水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等专项资金,用于县内中小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加大对县内主要中小流域保护支持力度。继续争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转移支付,推动建立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推动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市场体系,形成保护主体和受益主体良性互动关系。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引导,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我县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结合长江经济带发展周年宣传,组织开展《长江保护法》集中宣传活动,开展送法律、送政策进企业和以案释法宣讲活动,推动《长江保护法》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长江保护法》宣传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作为八五普法重要内容。全面系统开展专题学习,将《长江保护法》纳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和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重要学习内容,组织专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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