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办发【2022】4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环节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环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环节
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的通知》(湘财农〔2018〕20号)《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21〕27号)《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邵阳市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邵财购〔2022〕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性资金(含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及省级投资补助资金、县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和货物采购项目,其概算评审、招标文件会审、工程变更审查、招投标有关事项等重点环节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四、县政府组建概算评审工作专班、招标文件会审工作专班和工程变更审查工作专班,分别负责工程项目的概算评审、招标文件会审和工程变更审查工作。
五、关于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
(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水局负责本行业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必须报分管副县长审批,3000万元(含)以上的,须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初步设计评审应在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后1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六、关于工程项目的概算评审
(一)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召集概算评审工作专班进行审核;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概算,须经第三方机构评审后,再组织概算评审工作专班进行审核。
(二)根据专班意见,对概算进行调整和完善,经审批后,由县发改局下达概算批复。
(三)项目概算评审应在业主单位提交项目概算书后1天内决定是否受理,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行业分管副县长审批,1000万元(含)以上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行业分管副县长审批,3000万元(含)以上的,须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七、关于招标文件的会审
(一)分管副县长或项目指挥长组织业主单位和招标文件会审工作专班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项目招标后,分管副县长或项目指挥长及时组织业主单位和招标文件会审工作专班对合同文件进行会审,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
八、关于工程项目的变更审批
(一)由业主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分管副县长或项目指挥长召集工程变更审查工作专班赴项目现场核查变更原由、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提出变更方案的优化意见、涉及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的估算,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其中,因客观条件或不可抗力无法实施需甩项的变更,经工程变更审查工作专班现场核查后,由业主单位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甩项达到合同金额10%(含)以上、且金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或者甩项虽未达到合同金额10%、但金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须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实施变更的隐蔽工程,业主单位须留存带数据标识的影像资料备查。
(三)依照绥财委〔2021〕1号文件规定完成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后再实施,因变更审批造成的工程延误,不计为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
(四)在本暂行办法下发前已实际实施工程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现任分管副县长或项目指挥长召集工程变更审查工作专班核查核实,并签字确认,累计变更超过50万元(含)的,须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九、关于项目的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由县发改局依法依规核准并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政府采购方式由县财政局采购办依法依规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
(二)邵阳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规模标准(服务类项目100万元,货物类项目200万元,工程类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涉及房屋、水利、桥梁工程的,采购文件需对技术人员做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由业主单位全程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全程监督。
(三)以村委(社区)为业主实施的项目
脱贫村项目:单项投资总额度200万元以下(货物100万元以下,服务5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一统筹两监督三制度”模式实行;单项投资总额度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一审一议一评”模式实行。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文件执行。
非脱贫村项目: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对工艺技术较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桥、隧)项目(只能由行政事业单位担任业主),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政府采购选定施工队伍。
(四)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合同价款实行总包干。在市场变动异常,单项主材预算价格在原预算价格基础涨(跌)20%以上时,对超过20%以上的部分予以调差,依照工程变更程序审批后作为结算依据。
十、工程项目启动前期工作后,以下事项须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一)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概算(同步审查初设方案);
(二)招标方式的特殊情形;
(三)招标控制价;
(四)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如投标人须知、合同专用条款等;
(五)决定EPC招标、项目代建、项目委托代管、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等事项;
(六)其他应该提请研究的事项。
以上事项由业主单位和工作专班收集整理资料,交县发改局汇总后定期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十一、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采取EPC模式的,在工程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及时完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经审批的设计图纸,业主单位送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前,先送县财评中心进行图纸(含电子版)备案,备案后,应及时确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切实做到在项目开工前送审预算。否则,县财政不予受理项目预算送审,不予核拨项目进度款。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工作专班、招标文件(略)
会审工作专班和工程变更审查工作专班人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