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绥宁县区农户住房保险办法
时间: 2022-09-30 11:06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房屋是居民的主要财产,是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财产利益。我县房屋主要是以木房为主,院落居住,一户起火成片受灾,每年冬天因火灾烧毁几十起,住房保险则是解决居民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主要财产损失而不致致贫、返贫的重要举措,是直正惠及乡镇居民的大实事、大好事。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真正做到为群众服务,使广大乡镇居民在灾后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实现灾后重建,根据我县近年来推行的农户住房统保的经验,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提出本方法。

一、保险对象

绥宁县范围内具有县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以绥宁县统计年鉴中的乡村户数为准。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为一年,自保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方式

以县为单位统一投保,统一保险金额,统一保险期限,由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四、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一)保险标的

1.农户所有且座落于户口所在乡村并2年以内有人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仓楼。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当一屋存在多户人员居住情况时,由当事人行协商金支对象。

2.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片保险标的范围:鹅公乡、长铺子乡、麻塘乡、河口乡、红岩镇、黄土矿镇、瓦屋塘镇、金屋塘镇,共8个乡镇的全部农户房屋,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公司负责。

第二片保险标的范围:东山乡、寨市乡、乐安乡、关峡乡、武阳镇、唐家坊镇、水口乡、李熙桥镇,共8个乡镇的全部农户房屋,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负责。

(二)保险责任

由于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人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农民房屋倒塌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

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不涉保农房财产范围:厕所、粪寮、禽兽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2年以内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装潢、室内财产均为不保农房财产;

2、地震或核反应造成的一切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统保后确定为每座房屋保额30000元,每座房屋保险费20元,合同保险范围内需保险费每片为78万元,共计156万元。

六、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一)赔偿标准

投保房屋受损程度在30%(含)以上的,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赔偿标准为:

1、受损程度在30%(含)一50%(不含)之间,且可以修复的,每座在15000-20000元之间进行理赔;

2、受损程度在50%(含)以上,可以修复的,每座在20000-30000元之间进行理赔.

3、全毁或损毁程度没有达到50%但需拆除重建的,每座房屋30000元进行理赔;

4、因地质灾害造成损害,经地质部门鉴定,需整栋房屋拆除、搬迁重建的,原则上依据房屋结构每座房屋20000-30000元进行理赔。

5、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数次遭受部分损失获得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去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余额。

6、保险房屋有残余价值的,全部属于受灾农户,保险公司不得作相应扣除。

(二)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盖章认可)、被保险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对受损民房栋数有争议的,农户还需提供房屋栋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责任义务

1、投保农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房屋的安全。

2、保险房屋遭受损失时,投保农户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协助查勘。

3、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毁,投保农户应及时报案。

4、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在24小时内查勘定损。在此基础上与投保农户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农户提供完整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赔款,将相关理赔信息报县应急管理局。

八、争议处理

如发生争议,保险公司和农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县应急管理局裁定。

九、其他

如因理赔工作不到位,造成被保农户投诉率达到10%以上的,县应急管理局有权终止相关单位的保险业务经办权。

                                             

                                    绥宁县应急管理局

        0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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