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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 2024-12-31 14:59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HNPR-2024-11024

湘人社202426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积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不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多渠道提高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推动我省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规定,现就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提出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围绕省委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总体部署,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养老保险第二、三支柱建设,积极推动我省企业年金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引领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功能,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不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促进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稳步增长。

坚持自主建立。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愿,激发企业参与的内在动力,鼓励其结合自身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妥有序,通过全覆盖或者逐步扩大职工覆盖比例、提高缴费金额等方式,建立企业年金。

坚持市场运作。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用人单位需求为导向,丰富和优化年金产品,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收益水平。

坚持加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高质量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发挥企业年金的薪酬福利递延和中长期激励的功能,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改进和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提高用人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三)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率先垂范,符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规定且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可根据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全体员工。集团公司本部统筹推动集团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并加强指导。

(四)持续拓展民营外资等企业覆盖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保障水平。有条件的民营外资等企业,尤其是私募基金、股权投资、金融科技等新兴行业,可探索建立覆盖全员或者部分人员的企业年金;暂不具备条件的民营外资等企业,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采取低缴费比例或一定比例人数先覆盖起步,逐步拓展人员范围,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

(五)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社会组织,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六)探索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

劳务派遣公司先行为自有员工和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劳务派遣公司可通过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协商沟通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的方式,针对不同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和分配办法,可按各用工单位划分独立计算。

(七)支持事业单位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事业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财力和用人需求,分层次、有步骤地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八)探索发展人才年金

为支持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内,按照《湖南省人才年金试行办法》(附件1)规定,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

三、优化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九)科学制定年金方案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保障与激励、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发展趋势,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科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变更与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允许各类用人单位采取低缴费比例起步、逐步扩大职工覆盖比例等措施建立企业年金。

(十)规范年金备案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抄送相关生产经营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余单位报送其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在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含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应按规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十一)明确年金追溯期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需向前追溯缴费的,企业和个人缴费追溯期不得早于20052月(我省实行企业年金的起始时间),且不得早于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间。

(十二)中止缴费补缴

建立企业年金后,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如遇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可以中止缴费,在中止缴费情况消失后可恢复缴费,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应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不应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十三)优化权益分配

用人单位设置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年金计划人员平均额的5倍,超过部分计入企业账户。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年金完全归属时限不超过8年。

(十四)规范落实过渡期补偿政策

有其他养老福利保险制度的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统筹兼顾企业年金实施前后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补偿缴费可以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5年。补偿缴费原则上不得一次性领取。

(十五)落实主管部门要求

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原则上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相关规定,并符合省国资委相关制度要求。

省财政厅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实施企业年金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1号)执行。

四、简化年金方案备案流程

(十六)推动数字化建设

逐步构建全省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网上备案平台,努力实现备案工作全程网办,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探索开发智能化、可视化、模块化方案制定系统,方便用人单位简易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十七)精简备案材料

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简化企业年金备案材料,实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清单化管理(附件2),用人单位不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用人单位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按照申报承诺制要求可实行简易程序范本备案(附件3)。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八)强化政策组合拳

加强企业年金与政府优惠政策的集成联动,支持各地积极整合各类人才政策以及部门助企惠企政策,探索建立健全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整合多方资源和信息,创新性制定对参加企业年金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扩面支持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给予授信、贷款等方面的优惠。

探索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上市后备企业库(或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等的参考条件。

(十协同推动企业年金发展

各相关部门、工会组织要强化工作联动,及时沟通情况,持续开展宣传,形成工作合力。

税务部门加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牵头做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主动性。

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丰富和优化产品供给,简化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工作程序,优化参保缴费、权益查询、账户转移、待遇支付的工作流程,提高年金基金收益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加强企业年金监管

二十健全监管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指导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规范签订管理合同,及时履行企业年金合同报备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工会组织对企业年金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和投资纪律,坚持安全性和收益性并重的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提高风险预警和监控能力,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

二十一执行统计报告制度

受托人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企业年金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相关评先评优工作中倾斜考虑,纳入省政府重点工作考核评分项目。鼓励各地在国家和省政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探索创新,进企业年金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件:1.湖南省关于实施企业人才年金试行办法

      2.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3.××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简易程序范本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湖南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202412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湖南省关于实施企业人才年金试行办法

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人力资源要素作用,促进我省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人员范围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用单位,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在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内,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原则上,参加人才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

(二)具有可对应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三)具有技师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

(四)在省级二类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第一名人员;

(五)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政府批准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六)获得市级以上各类人才、科技类奖项(称号、工程)的个人;

(七)出站后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

(八)其他符合用人单位发展需求的急需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骨干人员。

建立人才年金的用人单位,有经济负担能力的,鼓励在5年内逐步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

二、人才年金管理

鼓励用人单位依托园区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运用政府补贴等引才政策,为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骨干人员建立人才年金。涉及年金方案制定、基金筹集、账户管理、年金待遇等事项,按照企业年金有关规定执行。

三、简易工作流程

用人单位建立人才年金,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按下述流程办理:

(一)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年金方案、参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技术等级、管理岗位职务、其他说明)、集体决策的决议等材料。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备案。积极探索建立人才年金网上办理平台,逐步实现备案工作全程网办,提升工作质效。

(三)用人单位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结果,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备案等相关手续后,实施人才年金。

附件2

情形

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企业年金方案

(实施细则)

重要条款变更

备案函、调整后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对照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终止企业年金计划

备案函、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

备注

1.方案正本1份,电子文档1

2.重点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重要条款说明、方案与范本不一致情况的说明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附件3

××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简易程序范本)

××单位并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第一条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以下简称11号令)等政策规定,××单位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试用期满次月起自动加入本方案,实现全员覆盖

第三条职工自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次月起,单位缴费不再向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分配资金: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四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

第五条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他     ),缴费比例为      %

第六条单位缴费及分配

单位缴费为年度工资总额的      %,分配办法为:按相同比例      %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每月       元、(其他)       如有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第七条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

方式1企业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包括正常缴费账户、退休支付账户、离职保留账户,下同)数量;

方式2企业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

方式3企业账户余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总额);

方式4:(其他方式)。

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其他方式))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个人账户权益归属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方式     处理:

方式1: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方式2:随着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职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N <    

%

≤ N <    

%

N≥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100%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非因职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备注:

1.N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得超过8(含);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职工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转入本方案所在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条本单位和个人正常缴费状态的个人账户管理费,由单位承担;其他情况的账户管理费本单位负担、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二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单位承诺对本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十五条本方案自××××起开始实施。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方案标准范本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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