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CR-2024-60001
邵烟法〔2024〕7号
各县(市)烟草专卖局:
邵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24日
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本市所辖县(市)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本规划,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并报邵阳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四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单元格,综合考虑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市场状态、已有许可证数量、未成年人保护等因素,测算各单元格零售点布局容量。
邵阳市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布局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定期调整单元格和布局容量,并向社会公布。
全市零售点单元格及布局容量在邵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邵阳市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二维码实时查询。
第五条 全市零售点单元格按零售点布局容量饱和值不同划分为饱和区和非饱和区。
饱和值=单元格零售点布局容量-(单元格已发放有效许可证数量-单元格内放宽情形已发放有效许可证数量)。当饱和值等于或小于0时,该单元格为饱和区,不再新设零售点;当饱和值大于0时,该单元格为非饱和区,可以新设零售点。
单元格内放宽情形已发放有效许可证数量是指自本规划实施之日起,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办证条件的新办证数量。
饱和区内有新办许可证意愿的经营者可以按照《邵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的要求进行排队轮候。
单元格内现已发放有效许可证数、排队轮候申请人数和已受理的新办申请人数之和达到布局容量上限时,未排队轮候登记的办证申请按照饱和区管理。
第六条 单元格内零售点设置采取数量限制、间距布局以及数量限制与间距布局相结合模式。
第七条 新设零售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第八条 在下列区域设置零售点,除满足本规划第五条规定条件外,按以下标准限制设置:
(一)为防止出现集中连片、零售点分布不均的情形,已发放许可证的综合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和物流园区内部,每150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50个门店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门店总量不足150个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且该市场区域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分期建设的市场,每期市场视为一个单独的市场,按照上述标准设置零售点。
(二)已发放许可证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非临街有单独产权且具备法定经营资质和经营条件的零售点,按小区实际入住户数布局,每400户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总量不足4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实际入住户数可以参考物业提供数据等信息。开放式住宅小区参照本规划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设置。
(三)规模较大、容易形成烟草制品批发集散地且被烟草专卖局确定为重点整治区域的邵阳市湘运大市场、邵东烟酒副食果品专业市场等(含该市场或副食城内门店朝外或贯通区域内外经营的)列入单独市场单元进行管理,不再新设零售点。
第三章 布局规划放宽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火车站、高铁站、机场、汽车、轮船的候站厅内设置2个零售点。
(二)封闭式管理的高等院校校区、监狱、军队、从业人员人数1000人以上的厂矿等对内经营的区域(不含朝外临街铺面)和高速服务区(每一侧)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以下区域内未设零售点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受本规划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限制,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一)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内;
(二)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内;
(三)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村;
(四)新设且区域无零售点的150个以上门店的综合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内部;
(五)已规划并建成400套以上住房且区域无零售点的新设封闭式住宅小区。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零售点设置不受单元格布局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危房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扩建(大门改建)等客观原因导致零售点不符合本规划要求,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申请歇业,自歇业第二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经营者为本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或个人独资企业在邵阳市区域内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限制,但受单元格内零售点布局数量的限制:
(一)持有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三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
(二)持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警察)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但其遗属(父母、配偶、子女)成员中仅限1人(含多人共同经营)可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禁设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校内、幼儿园园内或者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距离50米范围内;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简易工棚、书报亭、爱心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包含施工工地内搭建的板房)及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场所,但能出具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证准予经营证明的除外;
(三)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或征用范围的;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住宅(单元楼)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和车库(临街道或朝向内部道路但实际作为门面经营的除外)等非经营性房屋;
(五)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及住宅居民楼,除地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六)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存储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香精香料、香烛、鞭炮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容易挥发的物品,经营场所内有燃气、明火、粉尘等存在安全隐患或经营存储环境恶劣可以能造成烟草制品污染、霉变的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七)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如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
(八)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禁烟区域;
(九)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美容美发、洗涤护理、诊所药店、按摩健身、医疗器械、种子饲料、文化体育、汽车美容、汽车租赁、车辆销售、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金融证券、电脑手机通信器材、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鞋帽服装、香烛祭祀、家纺皮具、家私家电、花店渔具、物流快递业务、棋牌室、房屋中介、婴幼儿食品、母婴店、玩具文具、台球厅、网吧、KTV、桌游馆、水果店、小吃店、大排档、饮品店、餐饮店、酒店、培训咨询机构等经营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二)农贸市场内的柜台(摊位);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四)利用电玩游戏机、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经营场所;
(五)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第九条的特殊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区域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点。毗邻街道的门店朝内经营的,属于区域内设置零售点。门店朝外或贯通区域内外经营的,属于区域外设置零售点,按本规划第五条、第七条的布局标准设置。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具有合法商业使用权,经勘查确认已具备经营条件,能即时用于开展经营业务,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一致,地址较为模糊的,应当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应当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烟草制品存储条件,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起居场所之间应当有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消费者无须经过起居场所进店挑选商品。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局现场勘验时应当对经营场所、仓储区域、生活起居场所进行明确划分,由申请人和烟草专卖局现场勘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作为后续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和距离标准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申请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口、入口或相近零售点最近一侧的门沿。
零售点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间应当同时达到本规划的间距或距离标准。应当进行距离或间距测量时,测量结果应当由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共同确认。
测量路线中出现因道路施工、临时隔离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应当绕行导致增加的距离,不计入临近两个零售点间距。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涉及相关词语的说明:
(一)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二)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面积,仓储、办公室等用于经营活动的附属功能场所的面积不计入其中。
(三)本规划“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是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淘宝、QQ、微信、抖音、外卖平台、直播平台等渠道销售商品的情形。
(四)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五)本规划所称“对内经营”,是指零售点设在相对封闭区域内,销售对象主要为该区域的内部人员或进入该区域消费的人群。
(六)本规划所称的封闭式住宅小区指有小区名称,被相对隔断且设有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门岗的小区。
(七)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没有明确界定,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或者由于区域范围界定不全的情形,以现场实际勘测为准,并根据其所在区域情形参照第五条、第七条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邵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邵烟办综〔202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