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通知公告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解读
文件名称: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解读
索引号: 4305270003/2023-01359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12-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12-15 有效期: 永久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解读一

1.出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出台《条例》的目的是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2.《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3.《条例》适用于经办哪些社会保险?

  答:《条例》适用于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经办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等暂不适用此《条例》。

4.《条例》对跨部门、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

  近年来,人社部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19年,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截至2023年9月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了权益查询、转移申请、资格认证、待遇测算、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工伤认定等83项全国性、跨地区的社会保险服务事项,实现了从查询到业务受理的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5.《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体系建设有何要求?

  答:《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我国基本建成了从中央到省、市、县、乡镇(街道)五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截至2022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5300多个,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日益健全,网格化的服务平台功能持续完善,服务便捷性可及性显著提高。

6.《条例》在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管理上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关系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并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丢失。

7.《条例》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上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解读二

问题1: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个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和政务大厅、经办大厅、服务银行网点等多种渠道,享受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

问题2:社会保障卡有哪些功能?

  《条例》规定,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提升民生服务效能。

  目前,在社会保障卡作为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凭证的基础上,各地普遍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就医购药和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部分地区还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发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乘坐公交、借阅图书、进博物馆/展览馆、公园入园、景区购票,并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加载老年人、残疾人服务等。

问题3:什么是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失业保险委托培训机构等机构。

问题4:为什么要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签订服务协议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化和明晰化,有利于实现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参保人员三方相互监督。

问题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处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服务协议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问题6:如何处置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信息的行为?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泄露”既包括主观上出于一种故意而导致的行为,也包括由过失导致的行为。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7:欺诈骗保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有多种情形,例如,违规一次性补缴、违规提前退休、冒领死亡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企业骗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个人骗领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骗取基金等。

  《条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主办单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地图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E_MAIL:admin@hnsn.gov.cn(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事宜)
湘公网安备43052702000102号 备案号:湘ICP备05013746号-1
网站标识码:4305270003
主办单位:中共绥宁县委、绥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