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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十期)
文件名称: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十期)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0571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12-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12-06 有效期: 永久

2022825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采购待使用绿豆芽进行了抽样送检,并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样品进行检验。2022926,本局收到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LC-ZFFS220072-NCP2228)一份,即送检样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绿豆芽”,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2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日从绥宁县中心农贸市场当地菜农龙名正摊位购进涉案绿豆芽5公斤,购进价格4元/公斤,共付货款20元。至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绿豆芽已经销售完,当事人的绿豆芽都作为炒粉的配菜使用,一份炒粉销售价10元,绿豆芽具体的销售金额不好计算故,当事人获得违法所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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