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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告
文件名称: 关于认真做好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 4305270003/2023-00591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2-1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2-16 有效期: 永久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县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2年度年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及公示主体

凡是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年报及公示时间

2023年1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为了不影响您办理相关事宜,同时避免临近期出现的网络拥堵,建议尽早提交年度报告。

三、市场主体年报登录网址

各类市场主体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https://hn.gsxt.gov.cn/index.html,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corp-query-homepage.html),报送公示2022年度报告、依法向社会公示,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四、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后果

1.凡不按规定每年于6月3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列入经营异常(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届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联系电话: 0739-7616150;0739-7911823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2022年市场主体进行年报主要内容(年报前准备工作)

1.企业主体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企业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的下级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公司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

其中第1项至第6项信息为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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