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4年11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学校食堂2024年9月29日购进的红椒,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303241033182-S),涉案红椒已全部使用完,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4年1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29日,从绥宁县***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以9元/kg的价格购进红椒25kg,共计付货款225元。
2024年9月29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绥宁县****学校食堂9月29日购进的青辣椒进行抽检,并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2024年11月1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当事人2024年9月29日购进的红椒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
至案发日止,涉案不合格红椒已被当事人食堂使用完,因当事人采购回来涉案不合格青辣椒,按照自营食堂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全部用于学生食用,故,其未获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采购的红椒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