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1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2024年9月9日购进的红茄子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公司检测,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DSN20240266),涉案红茄子已全部销售完,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4年10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9日,从绥宁县长铺镇中心农贸市场的刘**处以3元/kg的价格购进红茄子5kg,付货款15元。
2024年9月11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绥宁县***超市9月9日购进的红茄子进行抽检,并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公司检测。2024年10月8日,我局收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JDSN20240266(红茄子)的检验报告1份,当事人2024年9月9日购进的红茄子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
至案发日止,涉案不合格红茄子已被当事人以4.96元/kg的价格销售完,得销售款24.8元,获违法所得24.8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