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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5年7月28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大米厂于2025年5月19日和2025年6月12日生产的“泰香软米”,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5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JDSN20250003和№:JDSN20250013),涉案“泰香软米”已全部销售完,对此,本局于2025年8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5月19日生产“泰香软米”250kg销售至绥宁县**幼儿园,单价4.32元/kg,获销售款1080元。2025年6月12日生产“泰香软米”525kg销售至绥宁县*****学校,单价4.04元/kg,获销售款2121元。两批次货值金额共计3201元。
2025年6月23日,我局依法对绥宁县*****学校和绥宁县**幼儿园采购的当事人生产的“泰香软米”进行非食用农产品抽检。2025年7月28日,我局收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DSN20250003和№:JDSN20250013《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5-06-12和2025-05-19的“泰香软米”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立案调查,涉案不合格“泰香软米”已销售完,因当事人生产经营成本不能统计,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