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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采购的“小米辣”(辣椒)进行了抽样并检验。2025年10月20日,本局收到湖南鼎誉检测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食堂采购的“小米辣”(辣椒)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当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于2025年10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2日在绥宁县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购进了“小米辣”(辣椒)。至我们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小米辣”(辣椒)已作为配菜加工完,因学校食堂是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原则经营的,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