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司法局关于购买法律服务的公告
为了做好我县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和行政应诉工作,提高我县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行政应诉效能,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湖南省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湘司发〔2017〕17号)的有关规定,绥宁县司法局拟开展购买法律服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购买的服务事项
乙方(律师事务所)安排1名律师为甲方(绥宁县司法局)提供如下服务:
1.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县法律援助中心、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信访局、县看守所值班,解答咨询,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2.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4.协助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5.代理行政应诉案件;
6.协助调处重大矛盾纠纷;
7.对采购人抖音号、微信视频号上的法律咨询留言,提出解答意见;
8.协助评查行政执法案卷。
二、采购价格
本次采购项目分为3个价格相同的标段,采购价格由定额服务费,超额服务费两个部分组成。
每个标段的定额服务费每月一万元,全年12万元;超额服务费按下述规定计算:每一个标段办理的案件数(法律援助出庭案件、代理行政应诉案件、协助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超过115件时,超过的案件每个补贴1500元;办理的见证认罪认罚案件超过115个时,超过的案件每个补贴150元。
三、服务评价考核奖
合同到期后,由绥宁县司法局按照选出律师的日常表现和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考核。评为优秀的,奖励2万元;评为良好的 奖励1.5万元;评为一般的,奖励1万元,评为较差的,奖励5000元;评为差的,没有奖励。
四、合同要约定的特别事项
1.选派的律师身体健康,并且人身意外险的保险金额80万元以上;
2.选派的律师不得再接受他人的委托办案,除非律师与当事人是重要亲友关系且经县司法局同意;
3.选派的律师的工作餐和出差待遇 按照甲方干部的同等标准由甲方承担;
4.如果选派的律师胜任工作,采购方会在一周内出具认可意见,否则,中标方应当改派律师。如果中标方第二次选派出的律师仍然不能得到采购方认可,则中标无效。选派律师获得认可后,在合同期内,一般情况不得改派。
五、评标方法:在报名有效的律师事务所中,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及所派律师的声誉,选定承接的律师事务所。
六、服务期限
2025年2月20日至2026年2月19日
七、报名有关事项
报名资格:湖南省内规范的律师事务所;
报名时间:2025年1月5日——2025年1月10日
报名地点:绥宁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313)
联系人:袁均福,联系电话:0739—7602148
报名提交的资料:《绥宁县司法局购买法律服务报名表》,律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书复印件,拟指派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可投标段数量:一个律师事务所限报名投标2个标段。
绥宁县司法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