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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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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司法局关于购买法律服务的

为了做好我县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和行政应诉工作,提高我县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行政应诉效能,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湖南省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湘司发201717号)的有关规定,绥宁县司法局拟开展购买法律服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购买的服务事项

乙方(律师事务所)安排1名律师为甲方(绥宁县司法局)提供如下服务:

1.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县法律援助中心、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信访局、县看守所值班,解答咨询,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2.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4.协助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5.代理行政应诉案件;

6.协助调处重大矛盾纠纷;

7.对采购人抖音号、微信视频号上的法律咨询留言,提出解答意见;

8.协助评查行政执法案卷。

    二、采购价格

    本次采购项目分为3个价格相同的标段,采购价格由定额服务费,超额服务费两个部分组成。

每个标段的定额服务费每月一万元,全年12万元;超额服务费按下述规定计算:每一个标段办理的案件数(法律援助出庭案件、代理行政应诉案件、协助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超过115件时,超过的案件每个补贴1500元;办理的见证认罪认罚案件超过115个时,超过的案件每个补贴150元。

三、服务评价考核奖

合同到期后,由绥宁县司法局按照选出律师的日常表现和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考核。评为优秀的,奖励2万元;评为良好的 奖励1.5万元;评为一般的,奖励1万元,评为较差的,奖励5000元;评为差的,没有奖励。

四、合同要约定的特别事项

    1.选派的律师身体健康,并且人身意外险的保险金额80万元以上;

2.选派的律师不得再接受他人的委托办案,除非律师与当事人是重要亲友关系且经县司法局同意;

3.选派的律师的工作餐和出差待遇 按照甲方干部的同等标准由甲方承担;

4.如果选派的律师胜任工作,采购方会在一周内出具认可意见,否则,中标方应当改派律师。如果中标方第二次选派出的律师仍然不能得到采购方认可,则中标无效。选派律师获得认可后,在合同期内,一般情况不得改派。

五、评标方法:在报名有效的律师事务所中,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及所派律师的声誉,选定承接的律师事务所。

六、服务期限

    2025年2月20日至2026年2月19日

    七、报名有关事项

    报名资格:湖南省内规范的律师事务所;

  报名时间:2025年1月5日——2025年1月10日

报名地点:绥宁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313)

联系人:袁均福,联系电话:0739—7602148

    报名提交的资料:《绥宁县司法局购买法律服务报名表》,律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书复印件,拟指派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可投标段数量:一个律师事务所限报名投标2个标段。

    绥宁县司法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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