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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202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202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7147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1-04-1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4-14 有效期: 2026-04-13


绥政办发〔202111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2021年农业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202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绥宁县202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发展机制,根据《农险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1省级财政保费补贴预算控制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14)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政府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优化信用环境和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农民参加保险。

市场运作。经办机构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按照市场原则,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及保险技术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自主自愿。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农业保险,既要避免政府主导农业保险业务或干预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又要避免市场无序竞争。

协同推进。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畜牧水产、气象等部门应对农业保险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支持,为农业保险提供良好的环境,共同推进农业保险的稳步发展。

二、承保机构的确定

我县农业保险业务经公开竞争性遴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公司两家机构承办。其中水稻保险、杂交水稻制种保险、玉米保险、油菜保险四个险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承办,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公益林保险、商品林保险四个险种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公司承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作为共保体的首席承保人,牵头落实巨灾保险的承保、理赔等相关事宜。

三、主要内容

中央财政补贴保险8个品种:水稻保险、杂交水稻制种保险、玉米保险、油菜保险、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公益林保险、商品林保险。

1.水稻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种植水稻因遭受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冰、冻灾、旱灾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根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且损失率达到30%以上时,承保机构依照保险条款在各生长期的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

(2)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280元,分蘖拔节期为320元,成熟期为360元。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5%,即每季每亩保费18元。全县保费规模380万元,其中农户、农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承担25%,县级财政承担10%,省级财政承担25%,中央财政承担40%。

(4)投保方式: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承保时要实行“见费出单”,即在投保人交齐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卡,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原则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不得接受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村级协保员负责自负部分保险费的收缴、造册等工作,汇总后交保险公司。

2.杂交水稻制种保险

(1)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责任:暴雨、洪水(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旱灾、爆发性病虫害气温异常导致母本育性转化,致使种子低于国家规定纯度标准96%(不含)以下的损失,“干热风”天气导致异交结实率低于60%(不含)以下的损失连续阴雨天气导致植株穗上发芽率达到15%(含)以上的损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保额为每亩1500元。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10%,即每亩保费150元。全县保费规模1200万元,其中农户承担25%,县级财政承担5%,省级财政承担30%,中央财政承担40%。

(4)投保方式:以村、制种公司或专业合作社为单位投保。承保时实行“见费出单”,即在投保人交齐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原则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不得接受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村级协保员或者制种公司负责自负部分保险费的收缴、造册工作,汇总后交保险公司。

3.玉米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每季每亩保额300元。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18元。全县保费规模16万元,其中农户、农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承担25%,县级财政承担10%,省级财政承担25%,中央财政承担40%。

(4)投保方式: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承保时要实行“见费出单”,即在投保人交齐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卡,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原则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不得接受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村级协保员负责自负部分保险费的收缴、造册等工作,汇总后交保险公司。

4.油菜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根折断、死杆、倒伏或死亡,且损失率达到30%以上时,承保机构依照保险条款在各生长期的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

(2)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6%,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全县保费规模58.5万元,其中农户、农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承担25%,县级财政承担10%,省级财政承担25%,中央财政承担40%。

(4)投保方式: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承保时要实行“见费出单”,即在投保人交齐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卡,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原则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不得接受返还性质的垫交保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村级协保员负责自负部分保险费的收缴、造册等工作,汇总后交保险公司。

5.能繁母猪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强制免疫副反应、难产及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母猪死亡或被迫进行防疫捕杀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每头为1500元。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6%,即每头收保费90元。全县保费规模136.66万元,其中养殖户、养殖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承担20%,省级财政承担30%,中央财政承担50%。

(4)投保方式: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承保时要实行“见费出单”,即在投保人交齐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卡,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原则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不得接受返还性质的垫交保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村级协保员或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自负部分保险费的收缴、造册等工作,汇总后交保险公司。

6.育肥猪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附红细胞体病、弓形虫、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囊尾蚴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猪只的死亡或被迫进行防疫捕杀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每头为800元。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48元。保费规模495万元,其中养殖户、养殖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10%,省级财政承担20%,中央财政承担50%。

(4)投保方式:以养殖大户、养殖企业或专业合作社为单位投保。承保时要实行“见费出单”,即在投保人交齐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卡,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原则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不得接受返还性质的垫交保费。一般要求符合下列参保条件:存栏量在500头以上,建场一年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投保时猪只在8周龄以上,由保育舍转入肥猪舍饲养的肥猪;投保时猪只体重在20公斤以上;投保的猪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且为自繁自养。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7.公益林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损失面积达到权利人承保面积的10%以上或损失面积在10亩以上(含10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受损面积在权利人承保面积的10%以下或损失面积在10亩以下,承保机构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为500元。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3‰,即每年每亩保险费1.5元。保费规模122.9万元,其中林农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10%,省级财政承担30%,中央财政承担50%。

(4)投保方式:全县所有林权属于集体或林权改革到户的公益林依照林权证进行投保,鼓励林农直接投保、林业场站投保、林业合作社投保、以村为单位投保和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等多种方式投保。

8.商品林保险

(1)保险标的: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定植满两年(含)以上的商品林(不含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堤外地、行洪区、蓄洪垸的林地等),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林地全部投保,不得插花式选择性投保。对同一地块的林地拥有不同权益的,不得重复投保。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损失面积达到权利人承保面积的10%以上或损失面积在10亩以上(含10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受损面积在权利人承保面积的10%以下或损失面积在10亩以下,承保机构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为500元。

(4)保险费:保险费率为3‰,即每年每亩保险费1.5元。全县保费规模404.83万元,其中林农承担45%,省级财政承担25%,中央财政承担30%。

(5)投保方式:全县所有林权属于集体或林权改革到户的商品林依照林权证进行投保,鼓励林农直接投保、林业场站投保、林业合作社投保和以村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投保等多种方式投保。

(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保险1个品种:巨灾保险。

巨灾保险包括巨灾种植险、巨灾养殖险、巨灾农房险三个险种,由联保机构组织投保和理赔。保费规模以省厅最终核准下达的预算限额指标为准,其中县级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50%。

四、保费缴纳补贴方式

(一)农户应承担的保费。要遵循自主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农户(或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缴纳自负部分。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发动农户、林农、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企业自主缴纳。其中,自负部分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

1.水稻保险:每季每亩4.5元。

2.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每年每亩37.5元。

3.玉米保险:每季每亩4.5元。

4.油菜保险:每季每亩2.25元。

5.能繁母猪保险:每年每头18元。

6.育肥猪保险:每头9.6元。

7.公益林保险:每年每亩0.15元。

8.商品林保险:每年每亩0.675元。

县级财政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总额控制。保险公司根据签订的保险合同编制保险情况汇总表,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向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财政部门认真审核保费收取情况,按比例计算应补贴的保费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保险公司账上。如发现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除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外,将扣回补贴资金、取消保险公司承保资格,并通报批评。

上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向省财政厅提出我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拨付到县财政后再拨付到保险公司。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险品种,继续实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规模管理,按照“重点品种全额保障、重要品种适当倾斜”的原则确定省级保费补贴规模,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审定的保险规模进行承保,中央和省级的保费补贴资金以实际下达的指标额为上限,超过部分由保险机构自行承担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网络服务体系。绥宁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张晨阳同志任组长,王世刚同志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林业局和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的农业保险工作。办公地点设县财政局,由刘本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的农业保险工作。各乡镇要成立农业保险办公室,明确乡镇长或分管领导为农业保险负责人并安排专人负责,聘请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为协保员,负责保费收缴和造册工作。

扎实推进协调管理工作。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一部署、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及理赔中的矛盾和问题,并对农业保险运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统一协调有关农业保险事宜,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各项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防汛抗旱、农业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协调工作。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做好参保牲畜防疫检疫、疾病鉴定、协助查勘理赔以及对因疾病死亡的牲畜做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林木的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的协调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早做防范,减少农业损失。保险公司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制定保险章程,构建好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对乡镇保险专(兼)干和村级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和农业保险宣传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及时做好农业保险具体事务,积极落实防灾减灾措施和经费保障。

做好承保、理赔工作。保险公司承保时实行“见费出单”,即在投保人(农户)缴齐自负部门保费后出具保单和保险卡,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要求载明投保对象、坐落地点、面积数量、保险金额等要素及报案电话。种植业保险、商品林保险必须签单到村(场)、到户,养殖业保险、公益林保险承保必须签单到养殖场、乡(镇),并列明详细的分户清单。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应赔尽赔,确保保险理赔款足额到户。保险赔款实行“转账直赔到户”的方式,必须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的“一卡通”账户或其他账户。严禁各级各部门截留、挪用理赔资金。严禁通过虚假赔案虚列赔款支出:一是严禁通过虚假赔案退回代缴保费;二是严禁通过虚假赔案返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三是严禁通过虚假赔案支付政府职能部门展业经费。

规范工作经费管理。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财金〔2015〕8号)规定执行,赔案鉴定费直接支付到农业、林业相关部门参与灾情鉴定的技术人员,用于灾情查勘费用,严禁以其他任何方式列支工作经费。

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反馈机制,各保险机构应将农业保险工作落实情况、理赔情况及时向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对圆满完成承保、理赔任务,服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出色的承保机构,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的农业保险业务对于服务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的承保机构要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取消承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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