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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1〕34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相关单位:
《绥宁县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绥宁县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严守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等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乡镇主体责任,构建部门协作共识,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目标任务。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坚持我县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为主要目标,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严保严管、动态监管、责任追究的耕地保护监督机制,加快构建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耕地保护监督新格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切实做到耕地数量稳定、质量有提升,确保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二、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数一亩不少。
1.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摸清永久基本农用的底数,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台账,各乡镇要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具体落实到村、到组、到户。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和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草,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严格用地规划管控,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节,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性设施农业项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划补使用,并负责完成本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建设用地必须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东占西。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和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成果,稳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要做好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要严格遵守“八不准”规定,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不得超规定时限长期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耕地的用地期满后应恢复种植条件。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各乡镇、村(社区)要加强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备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录入相关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控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不得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严格工程建设程序,履行用地报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实行占补平衡,杜绝工程未批先建、超范围超标准建设绿化带。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不得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挖田造湖、挖湖造景。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应立即停止,限期恢复。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现有的永久基本农田要逐步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内现有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自然保护地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黄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花园阁湿地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7.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退耕造林,退耕还林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避免出现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情况。对有补助的造林绿化项目,注意避让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开展违法占用耕地挖塘养鱼专项行动,对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的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依法强拆,严厉打击,并要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切实做到“零容忍”。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属地政府组织复耕,并限期整改到位;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造成耕作层严重破坏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节约集约使用耕地。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要求,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理力度,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开展开发区集约节约用地评价,落实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措施,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10.强化建设占用耕地审批。一般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要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实地踏勘论证,严格听证论证审核,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全面提升新增耕地质量,确保新增耕地一亩不假。
1.保证补充耕地质量。各乡镇、村(社区)要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工作,充分征询群众意见,认真开展评估论证,严禁将坡度25度以上的土地、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区等土地开发复垦为耕地。一是创新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将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作为补充耕地的主要方式。充分挖掘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潜力,推进低产田提质、旱地改成水田和空闲的宅基地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监管,做好项目核查和验收工作,没有工程设施的项目不予验收。二是严防新增耕地撂荒。做好历年来实施的耕地开发和增减挂钩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各乡镇、村要与耕种管理权利人签订后期管护协议,明确管护标准,管护资金至少持续安排3年,用于工程设施后期管护和地力培肥,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持续推进耕地质量提升。一是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科学编制我县“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管护。推行绿色耕地地力提升,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示范引领,发展绿肥种植,在示范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推广施用商品有机肥,建立一批有机肥替代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实施稻田秸秆还田,不断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减少化肥施用量。二是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建设用地单位是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要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方案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剥离的耕作层优先用于土地整治、生态修复、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也可用于临时用地复垦、违法用地整治、污染土壤治理和城市绿化等。三是定期评价耕地质量等级。继续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布设调查样点,对耕地立地条件、自然属性、土壤健康和田间基础设计情况进行调查,定期对耕地质量动态变化情况进行评价,更新全县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数据库,编写年度耕地质量等级报告。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确保乱占耕地一亩不让。
1.加强耕地日常执法监督。坚持严在平时,管在日常,完善从严管理制度,使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为抓手,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日常巡查作用,全覆盖监测耕地利用情况。按照上级部署开展耕地利用动态监测,对监测结果分类管理和处置,强化耕地保护监督。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对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出现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坚决遏制、做到“零容忍”,一律予以拆除,限期复耕;其他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坚决露头就打,严格快速查处。坚持既查事又查人,并公开曝光,公开通报。对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全面摸排,逐宗建立台账,明确政策界限、范围,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分期分批整治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建立耕地执法长效机制。健全违法违规用地举报线索处理机制,完善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机制,建立公益诉讼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广应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强化执法工作全链条管理,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主管主抓,亲自过问,坚决扛起耕地保护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大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对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专题研究推进。各乡镇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进度安排,强化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加强舆论宣传等协调机制,形成耕地保护工作合力。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群策群力抓落实。
(二)强化督促指导。严格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各乡镇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全镇耕地“非农化”行为督促指导活动,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确保“清零”。
(三)强化问责问效。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共同联动工作机制。严肃问责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为,约谈工作推进不力、敷衍塞责的相关负责单位工作人员。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违法用地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源头管控。要加强耕地保护源头管控,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严守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等约束性管控指标,强化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开展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从严把控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加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管理,坚决遏制建设项目滥占乱占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