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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1〕37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绥宁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实 施 方 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深入推进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湘环损赔办〔2020〕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全县范围内积极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赔偿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是本方案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1.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2.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草原、湿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以下情形不纳入本方案管理:
1.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
2.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日常环境治理工作;
3.涉及驻绥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按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三、赔偿范围及义务人、权利人
(一)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补偿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含公益诉讼);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二)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赔偿权利人。县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县人民政府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门依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提起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按照属地原则,县域内跨乡镇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县人民政府受理;其他生态环境损害,以部门为承办主体,相关部门积极履行部门牵头督促指导和协调职责。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按照职责分工由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四、赔偿工作程序
(一)提起损害赔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后,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对事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认为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索赔,填报《索赔启动登记表》。不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经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终止案件,并填报《索赔终止登记表》。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将索赔工作情况向赔偿权利人报告,并填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
(二)开展调查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属地管理。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部门应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组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启动索赔或终止案件的意见。
(三)开展赔偿磋商及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执行。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或鉴定评估报告或参考专家意见等,结合案件综合分析,制作《生态环境损害磋商赔偿意见书》。一般由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磋商,也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共同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依程序共同向县人民法院申请确定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不成或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商请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加强赔偿诉讼协作配合。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后,一般应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县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支持、督促赔偿权利人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建立并推行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督促赔偿义务人积极达成赔偿或修复协议;积极支持赔偿诉讼,并依法开展公益诉讼。
(五)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执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磋商协议、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项目的,自行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支付。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项目,赔偿义务人在缴纳赔偿金后,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替代修复。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六)严格落实赔偿资金管理制度。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收缴使用情况要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积极探索,扎实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成立绥宁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绥宁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具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本系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机构,加强实践探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地、各单位对已办理的赔偿案例情况,要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填报。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在赔偿义务人尚不明确或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及时支付的,由损害发生地县财政先行垫支,相关支出费用在后续索赔主张。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住建、城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指导、落实本系统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县检察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县税务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征收工作。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负责环境健康问题调查,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县发改、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工作。
(三)加强考核监督,强化激励约束。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推进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按照“年度计划、季度督查、半年小结、全年考评”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务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积极组织推进、案例实践多、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通过适当方式激励表彰,对未按照规定开展推进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附件:1.绥宁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绥宁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分工表
附件1
绥宁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彭遵礼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候选人提名人选
副组长:刘先纪 县人民政府副主任
杨文华 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局长
成 员:戴立山 县发改局局长
张小文 县审计局局长
石俊华 县司法局局长
罗 兴 县财政局局长
向祖金 县城管局局长
李 彬 县农水局局长
杨慎敏 县林业局局长
莫丛英 县卫健局局长
张 杰 县税务局局长
阳荣秀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袁惠雄 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副局长
尹 升 县住建局副局长
于成伟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袁惠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附件 2
绥宁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分工表
序号 |
责任部门或机构 |
工作职责 |
一 |
资源环境相关部门 |
负责县级受理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评估、赔偿磋商、 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指导属地政府开展所列生态环境损害类型案件的调查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
1 |
县自然资源局 |
造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古生物化石、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
2 |
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 |
①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②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的。 |
3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①涉及造成其管理的河流、湖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②涉及渔业和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及耕地、园地土壤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除外)。 |
4 |
县林业局 |
涉及造成森林、湿地、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
5 |
县住建局 |
涉及其管理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环境损害的。 |
6 |
县城管局 |
涉及造成其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供水供气设施、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
二 |
县财政局 |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监督等。 |
三 |
县税务局 |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征收工作。 |
四 |
县司法局 |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等。 |
五 |
县检察院 |
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起诉;开展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定相关制度等。 |
六 |
县卫健局 |
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等。 |
七 |
县发改局 |
负责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
八 |
县审计局 |
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