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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2】2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粮食应急预案(修订)》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粮食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
绥宁县粮食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有效监测和控制全县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邵阳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疫情、供求关系变化等原因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波动等情况,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对本区域负责。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绥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绥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常务副县长任指挥长,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粮食工作的副主任、县发改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农发行绥宁县支行、县武装部和县武警中队有关负责人组成(工作职责见附件2)。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工作职责见附件2)。
2.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县指挥部设监测预警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治安维护组、善后处置组等6个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见附件3)。
2.4 乡(镇)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要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改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 预警发布
当有迹象表明粮食应急状态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及程度发布预警,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会商分析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县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将事态进展程度情况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序划分为一般应急状态(Ⅳ级)、较大应急状态(Ⅲ级)、重大应急状态(Ⅱ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四个级别。
4.1.1 一般应急状态(Ⅳ级):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一般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2 较大应急状态(Ⅲ级):两个以上县市区或市本级所在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较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3 重大应急状态(Ⅱ级):在两个以上市州或省会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重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14 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4.2 分级响应
粮食应急响应级别为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分别由县市区、市州、省、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4.2.1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分别在市、省、国家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2.2 Ⅳ级响应
由县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1)启动条件
长铺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全县范围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以及县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本级政府处置级别的应急状态。
(2)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获悉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作出评估和判断,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处置级别响应。
(3)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①县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②县指挥部办公室专人值班,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县指挥部每日16:30前将粮食市场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③组织粮源,增加市场供应。
④申请动用县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包括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⑤落实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⑥制订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⑦迅速启动全县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⑧根据省、市政府指令,对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
⑨根据事态发展,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重点群体(如军队、学校、大中型企业、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⑩迅速组织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⑪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请求市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
4.3 信息报告
县域内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指挥部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县政府在一小时三十分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书面报告。上报信息时,可先简报后详报,不涉密信息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送。
4.4 信息发布
县级层面的应对工作信息由县指挥部统一发布。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
4.5 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心理趋于稳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县指挥部宣布结束县级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费用清算
县财政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县储备粮或县储备粮不足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采购、征用、加工、供应、运输等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资金,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清算,收回贷款本息。
5.1.2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储备粮和商品粮库存,在一年内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5.2 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1.1 粮食储备
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2号),建立县级粮食储备,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根据调控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在县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根据省、市、县有关要求和应急需要,建立并达到5—10天市场供应量的应急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确保全县应急状态下的应急调控。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湖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湖南省地方粮食企业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2号)所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
(3)县发改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6.1.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在县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有关应急粮食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通过县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县发改局要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掌握联系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县发改局可根据需要,直接从县外调入大米或食用油。
(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县发改局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配送和储运系统。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粮食应急配送和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县发改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应急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市发改委备案,并根据加工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2 资金保障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充分利用好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加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3 交通运输保障
要协调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公路运力,确保公路运输通行。要依法建立粮食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县指挥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4 通信保障
6.4.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逐级向县、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6.4.2 县发改局工信部门应依法协调相关通信运营部门保障粮食应急监测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粮食应急信息。
6.4.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粮食应急状态下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6.5 培训、演练和宣传
县发改局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6.6 奖励和处罚
对出色完成应急工作、在完成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执行应急规定、扰乱粮食应急工作,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罚。
6.7 网络舆情安全保障
加强涉及我县粮食安全领域的网上舆情信息监测,协助主管部门在网上开展警示宣传和辟谣工作。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发改局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变化,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原粮:指小麦、稻谷、玉米等未加工的粮食。
成品粮:指加工后的面粉、大米、小米、玉米面等。
储备粮:指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8.2 本预案涉及到的数量,以上的含本数,以下的不含本数。
附件:1.绥宁县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略)
2.绥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略)
3.绥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