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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函〔2022〕9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
《绥宁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
绥宁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湘财建〔2021〕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筹措,由上级下达的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利息转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县级储备粮各项费用及以前年度粮食挂账还本付息资金组成。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县级人民政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五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支出;
(二)县级储备粮(轮储粮)保管费、包装费、轮换费、粮库简易建筑维修费、质量检验费;
(三)县级储备粮(轮储粮)轮换造成的价差亏损;
(四)县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以低于成本价抛售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损失;
(五)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预付采购粮款;
(六)消化粮食财务挂账;
(七)县级储备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八)省、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第六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绥宁支行负责研究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银行贷款利息、仓库简易建筑维修费,由县财政局拨付给粮食主管部门,由粮食主管部门监督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本级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拨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绥宁支行专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绥宁支行负责在收到县财政拨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如数划拨到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转拨到承储企业。
第九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县财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