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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2】8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2022年农业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2022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
绥宁县2022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发展机制,根据《农险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农业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预算的批复》(湘财金〔2022〕1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府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优化信用环境和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农民参加保险。
(二)市场运作。经办机构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按照市场原则,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及保险技术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三)自主自愿。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农业保险,既要避免政府主导农业保险业务或干预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又要避免市场无序竞争。
(四)协同推进。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畜牧水产、气象等部门应对农业保险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支持,为农业保险提供良好的环境,共同推进农业保险的稳步发展。
(五)据实承保。农业保险机构应根椐每年实施方案,在不超出当年省级财政保费补贴预算控制数以内据实承保。
二、承保机构的确定
我县农业保险业务经公开竞争性遴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公司两家机构承办。其中水稻保险、杂交水稻制种保险、玉米保险、油菜保险四个险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承办,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公益林保险、商品林保险四个险种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公司承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作为共保体的首席承保人,牵头落实巨灾保险的承保、理赔等相关事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负责省级创新试点生猪价格“保险+期货”保险承保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中央财政补贴保险8个品种:水稻保险、杂交水稻制种保险、玉米保险、油菜保险、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公益林保险、商品林保险。
1.水稻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种植水稻因遭受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冰、冻灾、旱灾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根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承保机构依照保险条款在各生长期的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
(2)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280元,分蘖拔节期为320元,成熟期为500元。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4%,即每季每亩保费20元。全县保费规模368万元,其中农户、农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10%,省级财政承担25%,中央财政承担45%。
(4)投保方式: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承保时要实行“见费出单”,即在投保人交齐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卡,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原则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不得接受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村级协保员负责自负部分保险费的收缴、造册等工作,花名册经村级审核盖章后送乡镇,乡镇汇总审核盖章再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交保险公司。
2.杂交水稻制种保险
(1)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责任:暴雨、洪水(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旱灾、爆发性病虫害、气温异常等导致母本育性转化,致使种子低于国家规定纯度标准96%(不含)以下的损失,“干热风”天气导致异交结实率低于60%(不含)以下的损失,连续阴雨天气导致植株穗上发芽率达到15%(含)以上的损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保额为每亩1500元。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10%,即每亩保费150元。全县保费规模750万元,其中农户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10%,省级财政承担25%,中央财政承担45%。
(4)投保方式:以村、代制商、制种公司或专业合作社为单位投保。承保时实行“见费出单”,即在投保人交齐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原则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不得接受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村级协保员或者制种公司负责自负部分保险费的收缴、造册工作,花名册经村级审核盖章后送乡镇,乡镇汇总审核盖章再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交保险公司。
3.玉米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每季每亩保额300元。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18元。全县保费规模11.9万元,其中农户、农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10%,省级财政承担25%,中央财政承担45%。
(4)投保方式: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承保时要实行“见费出单”,即在投保人交齐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卡,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原则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不得接受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村级协保员负责自负部分保险费的收缴、造册等工作,花名册经村级审核盖章后送乡镇,乡镇汇总审核盖章再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交保险公司。
4.油菜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根折断、死杆、倒伏或死亡,且损失率达到30%以上时,承保机构依照保险条款在各生长期的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
(2)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300元。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3%,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全县保费规模39.9万元,其中农户、农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10%,省级财政承担25%,中央财政承担45%。
(4)投保方式: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承保时要实行“见费出单”,即在投保人交齐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卡,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原则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不得接受返还性质的垫交保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村级协保员负责自负部分保险费的收缴、造册等工作,花名册经村级审核盖章后送乡镇,乡镇汇总审核盖章再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交保险公司。
5.能繁母猪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强制免疫副反应、难产及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造成保险母猪死亡或被迫进行防疫捕杀,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每头为1500元。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6%,即每头收保费90元。全县保费规模144万元,其中养殖户、养殖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承担15%,县级财政承担10%,省级财政承担25%,中央财政承担50%。
(4)投保方式: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承保时要实行“见费出单”,即在投保人交齐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卡,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原则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不得接受返还性质的垫交保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村级协保员或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自负部分保险费的收缴、造册等工作,花名册经村级审核盖章后送乡镇,乡镇汇总审核盖章再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交保险公司。
6.育肥猪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附红细胞体病、弓形虫、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囊尾蚴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造成保险猪只的死亡或被迫进行防疫捕杀,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每头为800元。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5%,即每头收取保费40元。保费规模600万元,其中养殖户、养殖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承担15%,县级财政承担10%,省级财政承担25%,中央财政承担50%。
(4)投保方式:以养殖大户、养殖企业或专业合作社为单位投保。承保时要实行“见费出单”,即在投保人交齐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卡,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原则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不得接受返还性质的垫交保费。一般要求符合下列参保条件:存栏量在500头以上,建场一年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投保时猪只在8周龄以上,由保育舍转入肥猪舍饲养的肥猪;投保时猪只体重在20公斤以上;投保的猪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且为自繁自养。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花名册经村级审核盖章后送乡镇,乡镇汇总审核盖章再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交保险公司。
7.公益林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损失面积达到权利人承保面积的10%以上或损失面积在10亩以上(含10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受损面积在权利人承保面积的10%以下或损失面积在10亩以下,承保机构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2‰,即每年每亩保险费1.2元。保费规模96万元,其中林农承担15%,县级财政承担10%,省级财政承担25%,中央财政承担50%。
(4)投保方式:全县所有林权属于集体或林权改革到户的公益林依照林权证进行投保,鼓励林农直接投保、林业场站投保、林业合作社投保、以村为单位投保和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等多种方式投保。花名册经村级审核盖章后送乡镇,乡镇汇总审核盖章再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交保险公司。
8.商品林保险
(1)保险标的: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定植满两年(含)以上的商品林(不含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堤外地、行洪区、蓄洪垸的林地等),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林地全部投保,不得插花式选择性投保。对同一地块的林地拥有不同权益的,不得重复投保。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损失面积达到权利人承保面积的10%以上或损失面积在10亩以上(含10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受损面积在权利人承保面积的10%以下或损失面积在10亩以下,承保机构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
(4)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2‰,即每年每亩保险费2元。全县保费规模452万元,其中林农承担35%,县级财政承担10%,省级财政承担25%,中央财政承担30%。
(5)投保方式:全县所有林权属于集体或林权改革到户的商品林依照林权证进行投保,鼓励林农直接投保、林业场站投保、林业合作社投保和以村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投保等多种方式投保。花名册经村级审核盖章后送乡镇,乡镇汇总审核盖章再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交保险公司。
(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保险1个品种:巨灾保险。
巨灾保险包括巨灾种植险、巨灾养殖险、巨灾农房险三个险种,由联保机构组织投保和理赔。保费规模以省厅最终核准下达的预算限额指标为准,其中县级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50%。
(三)省级创新试点保险1个品种:生猪价格“保险+期货”。
生猪价格“保险+期货”保险保费规模400万,其中省级补贴比例20%,省级补贴金额80万,县级补贴比例20%,县级补贴金额80万,生猪养殖户(企业)自负60%。
1.保险标的:已参保中央财政补贴育肥猪养殖保险;年出栏量500-5000头生猪养殖户(企业)。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生猪理赔结算价低于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生猪目标价格,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当天合约盘中价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生猪理赔结算价为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合约在保险期间内各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和目标价格的孰小值的平均值”,生猪期货合约和结算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生猪理赔结算价(按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保险期间内约定生猪期货合约各交易日的收盘价和目标价格的孰小值[min(收盘价,目标价格)]/交易日数
3.保险要素
(1)保险期限:1-4个月;
(2)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
费率 |
1个月 |
3.6% |
2个月 |
5.0% |
3个月 |
6.0% |
4个月 |
6.7% |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保险生猪目标价格(元/公斤)×保险生猪的约定平均出栏体重(公斤/头)×保险数量(头)
每头生猪出栏体重按照100公斤确定,保险生猪数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据保险生猪预计出栏数量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4)保险费:
保费=保险生猪目标价格(元/公斤)×0.1(公斤/头)×保险数量(头)×基准费率
(5)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总保费÷[保险生猪目标价格(元/公斤)×基准费率]
4.期权方案
本生猪价格“保险+期货”保险方案与期权方案一致,期权方案采取平值增强亚结构。
5.理赔服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生猪目标价格-保险生猪理赔结算价)×保险数量
保险生猪理赔结算价(按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保险期间内约定生猪期货合约各交易日的收盘价和目标价格的孰小值[min(收盘价,目标价格)]/交易日数
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6.查勘定损流程
(1)出险核实
保险期间结束一周时间内,保险公司安排专人提取保险期间内大商所每日生猪期货收盘价,并计算加权平均值,与目标价格进行核算,以此判定是否触发理赔条件。如果目标价格高于历史平均每日收盘价,保险公司即时通知被保险人,启动理赔流程。
(2)损失赔付
按照本方案赔偿处理标准,保险公司具体核算理赔金额,并在两周内完成赔款支付。
四、保费缴纳补贴方式
(一)农户应承担的保费。要遵循自主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农户(或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缴纳自负部分。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发动农户、林农、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企业自主缴纳。其中,自负部分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
1.水稻保险:每季每亩4元。
2.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每年每亩30元。
3.玉米保险:每季每亩3.6元。
4.油菜保险:每季每亩1.8元。
5.能繁母猪保险:每年每头13.5元。
6.育肥猪保险:每头6元。
7.公益林保险:每年每亩0.18元。
8.商品林保险:每年每亩0.7元。
(二)县级财政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保险公司根据签订的保险合同编制保险情况汇总表,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向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财政部门认真审核保费收取情况,按比例计算应补贴的保费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保险公司账上。如发现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除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外,将扣回补贴资金、取消保险公司承保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上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向省财政厅提出我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拨付到县财政后再拨付到保险公司。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险品种,继续实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规模管理,按照“重点品种全额保障、重要品种适当倾斜”的原则确定省级保费补贴规模,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审定的保险规模进行承保,中央和省级的保费补贴资金以实际下达的指标额为上限,超过部分由保险机构自行承担。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成立绥宁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晨阳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梁恩雄,副县长黄文勇任副组长,唐伯贫、肖如升、秦忠胜、罗兴、李彬、费立功、唐卫雄、杨正元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财政局,由李连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沈明玉、杨显良、李国平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黄新林、陈先玉、李健康、范思思、刘仕咄、徐亨玉、王泉舜同志为成员。各乡镇要成立农业保险办公室,明确乡镇长或分管领导为农业保险负责人并安排专人负责,聘请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为协保员,负责保费收缴和造册工作。
(二)扎实推进协调管理工作。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一部署、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及理赔中的矛盾和问题,并对农业保险运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承保数量(面积)核准、防汛抗旱、农业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等工作。畜牧水产部门负责承保数量(面积)核准、参保牲畜防疫检疫、疾病鉴定、查勘理赔以及对因疾病死亡的牲畜做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承保林木的数量(面积)核准、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等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早做防范,减少农业损失。保险公司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制定保险章程,构建好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对乡镇保险专(兼)干和村级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和农业保险宣传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及时做好农业保险具体事务,积极落实防灾减灾措施和经费保障。
(三)做好承保、理赔工作。保险公司承保时实行“见费出单”,即在投保人(农户)缴齐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保单和保险卡,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要求载明投保对象、坐落地点、面积数量、保险金额等要素及报案电话。种植业保险、商品林保险必须签单到村(场)、到户,养殖业保险、公益林保险承保必须签单到养殖场、乡(镇),并列明详细的分户清单。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应赔尽赔,确保保险理赔款足额到户。保险赔款实行“转账直赔到户”的方式,必须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的“一卡通”账户或其他账户。严禁各级各部门截留、挪用理赔资金。严禁通过虚假赔案虚列赔款支出:一是严禁通过虚假赔案退回代缴保费;二是严禁通过虚假赔案返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三是严禁通过虚假赔案支付政府职能部门展业经费。
(四)规范工作经费管理。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财金〔2015〕8号)规定执行,赔案鉴定费直接支付到农业、林业相关部门参与灾情鉴定的技术人员,用于灾情查勘费用,严禁以其他任何方式列支工作经费。
(五)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反馈机制,各保险机构应将农业保险工作落实情况、理赔情况及时向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对圆满完成承保、理赔任务,服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出色的承保机构,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的农业保险业务。对于服务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的承保机构要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取消承保资格。
附件:202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