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绥政办函〔2022〕28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临时救助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对象不精准、救助程序不规范、救助水平偏低或偏高等问题。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邵阳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邵阳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邵救发〔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明确救助对象
本县城乡居民,因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就读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不超过6个月)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和个人,以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规范救助程序
1.个人申请。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临时救助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家庭(个人)遭遇困难等佐证资料;
④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调查核实。自受理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法进行实地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通过《邵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3.审核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小额(1000元及以下)审批,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直接审批;大额(1000元以上)审批需经乡镇临时救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
4.结果公示。乡镇将县、乡镇审批后的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告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5.录入发放。乡镇将公示无异议的救助材料按月及时(每月20日之前)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审批,系统审批通过后,当月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至救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县民政局每月对乡镇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
6.档案管理。乡镇要将已发放救助资金的申请对象档案资料按月归档,要建立纸质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月建立资金发放台账。
7.政策把握。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①在法定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而拒不就业的;
②法定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③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④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⑤县乡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的。
(三)严控救助标准
1.资金安排。以每个乡镇2万元备用金为基础,再根据各乡镇本辖区户籍人口数、困难群众数量、临时救助工作季度绩效等综合因素分季度预算各乡镇临时救助资金,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下拨到各乡镇财政所。
2.救助权限。根据申请对象(家庭)困难程度,按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对申请对象(家庭)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在400-1000元(含)之间的由乡镇直接审批;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核同意,乡镇方能打卡发放。一年内申请对象(家庭)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含一事一议方式救助)。
3.一事一议。特殊情况,救助金额超过当月低保标准6倍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须由乡镇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后附会议记录报县民政局审核,由县“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另行发放。
(四)完善救助方式。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及程度,需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现金、发放实物等多种救助方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县民政局、乡镇应简化审批手续,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按正常审批流程补齐办理相关手续。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县“救急难”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县民政局局长为召集人,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救急难”工作的统筹协调。二是各乡镇要成立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乡镇长、民政分管领导、纪委书记、民政助理5人组成),要明确专人负责临时救助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一是要广泛宣传临时救助的使用范围及对象,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二是要坚持属地管理。乡镇审批为主,把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三是要统筹县医保局、县残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救助政策,原则上不重复救助。
(三)加强监督检查。一是要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加强考核。按月上报进度和季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绩效将作为县民政系统年终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二是要把握好临时救助政策。不能随意突破政策界限,不加区别地把工作中遇到的阻力随意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三是加强资金管理,各乡镇预留备用金2万元。资金分配做到公道正派,防止厚此薄彼,优亲厚友;四是要强化监管。严禁挤占、挪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县民政局要会同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五是要加大追究力度。对骗取临时救助的人员,除追回骗取的临时救助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乡(镇)临时救助报备审批表( 月份)(略)
2.乡镇临时救助工作季度绩效考评表(略)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