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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7577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8-2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9-05 有效期: 2027-09-05 19:32:48

绥政办发2022〕25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

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秀水水库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符合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就落实《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绥政办发2021〕13号)文件,通知如下: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移民拆迁户,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移民拆迁户购买商品房买卖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不能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资料的,不能选择货币安置,只能选择集中迁建安置。

二、2016年4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绥宁县秀水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16〕63号)发布之前已经取得绥宁县人民政府批准《绥宁县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尚未修建房屋的,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移民拆迁户购买商品房买卖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的,可以选择货币安置。否则,只能选择集中迁建安置。

(一)上述移民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只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按50㎡/人x2500元/㎡/人)和应安置人员补偿费。

(二)上述移民拆迁户选择集中迁建安置的,按照《绥宁县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的审批面积进行置换。置换面积根据《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1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进行置换,确定安置面积;差额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差;按照《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13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结算,给予应安置人员补偿费、过渡费和搬家费。

三、对于投亲靠友的移民拆迁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的相关规定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四、在库区内有多处房屋被拆迁的移民拆迁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个人用地审批表、不动产权证等其他相关合法证明材料是同一个移民拆迁户姓名),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宁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绥政发2019〕1号)和《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13号)文件执行。

(一)移民拆迁户选择集中迁建安置的,根据《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秀水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1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进行置换(父母必须挂靠一方子女);

(二)移民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家庭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且移民拆迁户及其家庭人员不得另行申请农村宅基地。

五、在库区内只有唯一被拆迁房屋的移民拆迁户,虽已分家但又和父母兄弟姐妹共住选择货币安置的移民拆迁户,只能以移民拆迁户户主房屋产权证明资料确定拆迁户户主(父母必须挂靠一方子女)。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本通知第一项办理;否则,只能选择集中迁建安置(父母必须挂靠一方子女)。

六、本通知于2022年9月5日发布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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