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绥政办函〔2024〕7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绥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央、省、市关于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文件要求,为做好绥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普查范围
1.绥宁县境内水下、地下、地上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古遗址、古墓葬、近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及史迹等六大类不可移动文物。要特别关注县内具有典型价值的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乡土建筑、近现代工业建筑等。
2.全面复查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复查对象: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三普)中所有登记的135处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三普中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同时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
包括普查对象名称、保护级别、文物类别、空间位置、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第一步:全面归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一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第二步: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以乡镇为基本单元,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每处文物点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第一步: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我县范围内文物资源专项调查、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
第二步:严格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以乡镇(管理处)为基本单元,根据线索清单、基础信息,逐一开展实地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要求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要求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依法认定、登记和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法调查处理。对新发现文物,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要及时登记和报告县人民政府,上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应及时处理。
4.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汇总建立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县人民政府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5.及时汇总普查成果。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包括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汇总成果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
二、技术路线
(一)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实地调查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文物普查。以乡镇(管理处)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三)专项普查
为充分挖掘和及时发现我县文物新资源,重点对以下重点普查线路进行专项普查。
1.红军长征革命文物遗存调查。以寨市、红岩、黄土矿、瓦屋、河口、麻塘为重点,调查当年红军经过的桥梁、渡口、村落,以及使用过的房屋建筑,留存的革命标语及遗物。
2.抗日战争遗迹遗物调查。以武阳、关峡、寨市、瓦屋、水口、金屋、等乡镇为重点;
(四)审核上报
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由县普查机构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审核。
三、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
1.建立绥宁县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2.各乡镇分别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3.建立绥宁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二)基础数据
形成绥宁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
形成绥宁县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三)报告成果
1.编制绥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2.编制绥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四、阶段划分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乡镇和各单位要认真配合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至2026年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动员部署(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2024年3月底前组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机构,制定发布实施方案。2024年4月下旬,召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动员大会,举办全县文物普查培训班。
(二)开展普查(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2025年3月1日前,普查队对三普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实地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完成全县的实地调查。2025年5月1日前,基本完成我县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登录工作。
(三)普查汇总(2025年5月至2026年5月)。2026年3月前,建立绥宁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2026年4月前,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及总结。2026年5月前向邵阳市及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普查成果及总结。
五、工作要求
1.组织领导。为快速推进绥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成立绥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统战部、县武装部、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商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统计局、县林业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分管副职为成员(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①负责普查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我县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普查完成后自动撤销。
②各成员单位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③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普查工作,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要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学校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2.加强普查质量管理。绥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普查成果质量把控,组织开展全县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3.加强宣传发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宣传普查工作先进经验,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
4.保障经费安排。本次普查所需的办公费、培训费、宣传费、资料费、设备购置费、现场检查与会议费、田野专题调查费、普查成果整理出版费等经费支出列入县财政预算,拨付至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集中管理和统一安排,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5.严肃纪律。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附件:绥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班人员名单
附件
绥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班人员名单
组 长:尹放平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常务副组长:周元彪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黄 克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袁光慧 县政府办副主任
苏仁华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局长
成 员:张 华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罗向阳 县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肖 珍 县发展和改革局总工程师
吴立攀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杨文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尹燕斌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尹 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彭 炜 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陈远生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副局长
匡能胜 县商务局副局长
黄 旭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杨 媛 县统计局总统计师
陵明鑫 县林业局副局长
李家玲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