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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函〔2024〕21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绥宁县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
争议调处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调处社会保险费争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税发〔2022〕74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县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争议调处工作机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总召集人,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信访局、县数据局(政务服务中心)、县人民法院、中国建设银行绥宁支行、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县改制办等困难企业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工作机制落实“税务、人社、医保窗口坐班+部门参与”的运作模式,妥善处理县内社会保险费争议调处工作。
二、县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争议调处工作机制人员名单
(一)召集人
总召集人:
唐伯贫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召 集 人:
羊 平 县税务局局长
李 彬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秋元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二)工作专班成员
袁晓辉 县税务局副局长
莫汉武 县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股长
秦 敬 县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副股长
陈倩玲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 阳 县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副主任
周春燕 县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副主任
唐亚灵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
苏春芬 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陶永红 县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股股长
袁光贤 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参保工作负责人
向凌云 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贺平波 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侯有学 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
陆全章 县信访局副局长
杨焕喜 县信访局工作人员
刘玉健 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肖燕泉 县数据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吴桂菊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 娜 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屈可阳 中国建设银行绥宁支行副行长
陈 洁 中国建设银行绥宁支行客服经理
困难企业主管部门:
李 彬 县民政局副局长
龙立江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负责人
陵明鑫 县林业局副局长
刘朝晖 县林业局企业管理站站长
王开富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小华 县农业农村局人事政工股股长
刘青玲 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
袁为友 县发展和改革局行业管理和信息股股长
李 琳 县商务局副局长
熊 凯 县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股工作人员
王再旭 县改制办分管领导
杨先文 县改制办工作人员
(三)工作专班下设税务、人社、医保、企业主管部门四个工作组
日常工作和一般性争议的调处,由四个工作组牵头处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派专员配合参与。
三、职责流程
(一)一站受理
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结合12345、12333、12366等线上平台以及政务中心窗口、县改制办等困难企业主管部门、政府领导信箱等政民沟通线下渠道,按照“谁受理、谁登记处理(或通知并移交)”的工作原则,避免缴费人“多头跑”“重复跑”。
(二)内部职责
建立跨部门工作联络快速响应机制。各受理部门(窗口)自接到投诉举报起,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本部门负责登记、依法依职处理、跟踪和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通知并移交责任部门,责任部门负责登记、依法依职处理、跟踪和反馈。
(三)分类调处
根据事件性质、难易程度、涉及人数、社会影响面,将其划分为一般性争议、复杂性争议、重大争议3项并进行分类调处:
1.对于简易事项,各受理部门(窗口)接到投诉举报起,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本部门依职限时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移交责任部门依职限时办结。
2.对涉及多职能部门的复杂性争议事项,统筹职能部门联合调处。
3.对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易引发舆情的重大争议事项,报县政府后召集有关部门会商调处。
(四)反馈分析
根据争议发展,各主责部门定期反馈争议办理进度,统一口径反馈争议调处结果,总结分析争议经验,构建“一站受理、审核转办、调查调处、结果反馈、跟踪回访、综合分析”工作闭环。
四、各部门责任
税务部门:划转后各项社保费的缴费申报、费款征收等环节争议问题的调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政策的宣传解释;为划转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欠缴提供渠道;配合人社、医保部门开展社会保险登记争议、待遇争议及划转前缴费争议调处工作。
人社部门:劳动关系的认定,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登记争议、待遇争议及划转前缴费争议调处;核定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缴费额及划转前社会保险欠费额,将社会保险登记和特殊情形下的核定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税务部门;社会保险、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医保部门: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以下统称医疗保险)登记争议、待遇争议及划转前缴费争议调处;核定应办理未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缴费额及划转前医疗保险欠费额,将医疗保险登记和特殊情形下的核定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税务部门;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办理未办理医保保险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县改制办等困难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的各类企业(含困难企业、未改制企业)社会保险费争议个案事项的调处。
县财政局:加大符合规定的困难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并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
县信访局:负责受理、转送、交办、督办关于社会保险费争议诉求的相关信访事项,督促检查涉及该领域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调度接访处访并指导相关部门的信访工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县数据局(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税务各窗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争议登记调处(或通知并移交)工作。
县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参与社会保险费争议联合调处机制。
中国建设银行绥宁支行:负责做好社会保险费入库及对账工作,明确对账口径,完善对账工作流程,配合完善税务与国库,国库与财政,财政与人社、医保的“两两”对账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争议工作,通过争议调处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妥善调处争议纠纷。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相互配合,采取磋商、座谈等多种形式推进工作;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考虑工作实际及合理诉求,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通过多种方式共同推动争议事项妥善调处。
(三)落实保密责任。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对外发布或向其他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批。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