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征地拆迁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绥政办发〔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征地拆迁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绥宁县征地拆迁工作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土地房屋的征拆工作,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邵市政发〔2019〕1号)、《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21〕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工作原则
全面确保本县重点项目落地有保障,推进有秩序,充分调动本县各职能部门对征地拆迁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合力,提高效率,严格遵循“统一管理、依法征收、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全县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步骤、统一考核”的工作机制,建立规范统一的管理体制。
(二)依法征收原则。严格执行土地房屋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地房屋征收和补偿。
(三)安置先行原则。房屋征收应坚持安置先行原则,妥善解决被征收人的住房安置问题,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快速推进。
(四)属地管理原则。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是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内的土地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一)项目指挥部(协调部)正副指挥长: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协调部)按照正副指挥长的安排部署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进行部署安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履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体责任。
(三)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履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体责任。
(四)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负责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财务、拟定法律文书等事务性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六)项目业主单位:
1.负责土地房屋征收经费的筹措(征收经费应包含安置地土地成本和建设成本,纳入可研概算),并及时将征收经费足额存入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专户。
2.配合项目建设指挥部(协调部)、乡镇人民政府、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做好土地房屋征收等日常性工作;做好安置房交房和安置地交付等工作。
3.协同收集整理项目用地报批资料。
(七)相关单位:县发改、人社、审计、税务、公安、司法、民政、农业农村、林业、卫健、城管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征收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征拆项目区域内涉及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应当全力以赴配合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事务,按照县营商环境要求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三、加强资金管理
所有建设项目征收费用全部归口储存到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专户,做到专账专户、封闭管理,由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统一按程序使用。征收费用包括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过渡费、拆除费、测绘费、评估费、不可预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加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经费保障。全面保障全县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经费。征收经费纳入土地房屋征收成本,与项目建设资金同渠道安排,实行应保尽保。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将土地房屋征收经费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转入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专户,确保征收经费足额到位。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责任单位要坚持大局意识,服从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作风,履职尽责,严格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在征收工作中,有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不作为或乱作为,随意调整补偿安置标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规违纪情形,提交县纪委监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经费标准
为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流程,做到有计划、合理合法、专款专用、服务项目的原则控制经费支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工作经费的计算。征地工作经费按实际征地(用)协议面积5000元/亩计算;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按实际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0元/㎡计算;坟墓迁移工作经费按1000元/棺计算。
(二)经费的使用。项目指挥部(协调部)5%,主管部门不超过10%,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不超过30%;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其它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不超过55%。
(三)经费的申报与拨付。工作经费统一由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做好分配方案,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拨付至相关单位。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