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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合同履约
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绥政办发〔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合同履约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2日
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合同履约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的履约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和政府信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开展集中自查清理
县商务局、绥宁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局(新能源项目)、县文旅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招商引资承办单位,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清查,清理本单位为招商主体的招商引资合同的履约情况,形成履约情况书面材料,及时报告分管副县长和协调调度的县政府领导。
二、明确协调调度的县政府领导
召 集 人:陵建华
副召集人:黄先伟、周元彪
成 员: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绥宁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三、明确复审企业履约情况的成员单位、复审员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复审成员单位及复审员
县财政局 贺平波、夏莺
县发改局 彭均钟、杨进忠
县司法局 杨智、张怡高
县税务局 陈楚嵩、黄玲
县商务局 李琳、余敏
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陈代科、向玲玉
县住建局 王高、何雪冰
县自然资源局 周泽宁、杨来贵
县人社局 袁敏洋、刘勇玮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招商引资合同履约评估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的投资额、资金到位率、开工、竣工、投产时间、产值、纳税目标落实情况。
因组织人事调整上述人员调离了成员单位的,成员单位要明确接替人员,并向分管副县长和负责协调调度的县政府领导(召集人)报告。
四、明确评估企业履约情况的工作程序
县人民政府兑现在招商引资合同中给予企业的优惠承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与企业兑现投资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承诺对应进行。县人民政府兑现优惠承诺按照下述程序实施:
1.申请。企业自评已经达到政府兑现优惠承诺的条件后,向自己的日常服务和协调主体单位提出政府兑现优惠承诺的申请(附件1)。申请书中必须要载明合同名称、履约情况、兑现内容、请求事项等,并附履约情况的相关证明。
2.初审。日常服务和协调主体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形成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主调度人或者副调度人审批。
3.复审。如有需要,县人民政府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有权通知复审成员单位各派一名复审员组成企业履约情况的复审小组,由复审小组提出意见后再审批评估意见。
4.兑现优惠承诺。企业的申请通过以后,财政、发改、产业园、自然资源、人社等部门要按程序尽快兑现县人民政府的优惠承诺。如有需要,县人民政府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可以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召开调度会。
五、加强日常服务和监管
项目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招商引入企业的守法和履约情况进行日常跟踪,依法履职,发现企业有违法、违约情况应当予以提示和依法处置,并告知项目的日常服务和协调主体。
在日常服务和监管中发现其他部门拖延履行职责的,要拟定《整改通知书》(附件2)报县人民政府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审批,批准后由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发现企业在投资进度、投资强度、建设内容、开工时间、建设周期等方面可能违约时,或者已经违约时,要向企业发出《违约提示函》。如果企业在用地、环保、安全、节能等方面涉嫌违法的,要向执法部门报送案件线索。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