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适用对象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Ø 支持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按不超过2.88%给予财政贴息。
Ø 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9〕31号)
Ø 申请途径
向市县财政部门、民宗部门申报
Ø 申请材料
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Ø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