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适用对象
各试点市州、县市区园区内工业企业、其它行业小微企业以及园区外规模以上企业
Ø 支持措施
信用贷款额度微型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小型企业(含园区外规模以上企业)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
Ø 政策依据
1.《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试点的通知》(湘财金〔2020〕40号);
2.《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做好“潇湘财银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1〕49号)。
Ø 申请途径
向省财政厅申请
Ø 申请材料
详见文件
Ø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