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HNPR-2024-02030
湘发改投资规〔2024〕52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
附件
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引导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安排用于支持全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前期经费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省级财政预算等资金中安排,具体额度以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预算安排方案为准。前期经费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注重绩效”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发掘更多优质前期项目、争取更多中央资金、扩大更有效益投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投资项目从规划研究、立项申请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规划设计、建设用地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不包括项目工程建设、土地或资产购买等非服务性内容。所称前期费,是指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前期经费主要安排用于以下方面:
(一)重点对申报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的全省各级投资项目前期费予以补助,优先支持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适当对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重大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前期费予以补助;
(二)对其它列入国家或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全省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或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项目、各市州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其他重大项目的前期费予以适当补助,优先支持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
第五条 前期经费实行项目制管理,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以投资补助为主要安排方式,不以资金切块方式安排。按照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和建设时序,分阶段支持,分批次安排。首次申报前期经费时已开工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六条 对申报的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建立全省前期项目库,进行滚动更新,原则上未纳入全省前期项目库的项目不予支持前期经费。
第七条 前期经费对省级项目按不超过核定前期费金额的30%予以补助,对市县项目按不超过核定前期费金额的40%给予补助,根据项目类型采取不同的支持比例。前期经费补助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原则上单个项目安排的前期经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或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第八条 前期经费以成功争取中央资金安排为节点,实行分段补助,在申报争取阶段下达不超过40%补助资金,对成功争取中央资金的项目,下达剩余补助资金,对未能成功争取中央资金或未能按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的项目,不再下达剩余补助资金。前期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已发生的前期费。
第九条 投资项目在国、省行业主管部门已有前期费解决渠道,前期费已全部纳入国、省财政预算安排,或者在项目后续建设阶段可以平衡前期费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投资项目从各渠道申请筹措的前期经费不得超过总前期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前期经费年度安排额度和具体需求情况,按年度编制前期经费实施方案,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比例,阶段安排计划等,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省直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是前期经费的申报单位。对非涉密投资项目,由省直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管理的相关项目单位,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后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建立项目盒,完整填报项目基本情况,提出前期经费申请。申报单位对本部门(地区)申报项目开展初审,将初审通过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对涉密投资项目,由申报单位统一汇总、审核本行业或本地区项目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类型、前期费支出标准等资金测算依据对申报的前期经费金额进行核定,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复杂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核定前期经费金额。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结果分批提出前期经费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报批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公示后下达投资计划。前期经费应在当年9月底前全部下达完毕,未下达完毕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须将下达的前期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对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开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申报单位反映情况,由申报单位统一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无法使用完的资金,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调整用于支持其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在每月5号前通过投资在线平台更新非涉密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前期经费使用进度等情况,并上传有关凭证;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涉密项目完成情况。负责办理前期工作行政审批或许可的各级部门,应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办理相关业务。未及时更新进度或未通过在线办理的,视情况减少后续安排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是前期经费申报和执行,以及信息报送和具体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投资有关管理使用规定,严格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或套取专项资金,不得利用条件完全不成熟的项目申报骗取资金。
第十七条 省直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等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对项目申报、工作开展、信息报送、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应采取实地查看、在线调度、自查自纠等多种方式加强项目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采取在线监测、开展实地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监管,接受单位、个人对前期经费支持项目或事项在申报、安排、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前期经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核减、收回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置。相关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支持项目申请中央资金情况及开工情况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