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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电网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电网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7639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2-11-2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11-22 有效期: 2027-11-22

SNDR2022-00002

绥政发〔20225

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支持电网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优化电网设施建设环境,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电网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邵市政发〔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支持全县电力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支持

(一)变电站供地政策

根据电网建设规划建立电网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将电网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证变电站建设用地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与县供电公司签订变电站征地拆迁包干协议,明确用地价格、用地范围、场平质量、不动产登记权证办理及工期要求,完成变电站征地拆迁工作;变电站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并移交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按照变电站所在地综合用地指导价格缴纳土地款及相关税费。属于县城区、产业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变电站,由县财政承担土地整理费用,并负责土方调运(挖方装车、弃土运输、卸土处理),完成“三通一平”,向县供电公司提供用地。

(二)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及合理减免规费

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征地拆迁及青苗补偿标准,进一步加大电网项目规费减免力度:电网建设占道挖掘(含顶管)涉及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园林绿化、河道、照明、排水沟(管)等设施的,免收占道费、施工临时占用费,免收道路及园林绿化永久占用补偿费,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自行恢复,并经相关部门验收。难以恢复、修复或者达不到原使用功能的集体设施,按照成本予以补偿;架空输电线路穿(跨)越公路、河流、林区、矿区,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不收跨越费、占用费和道路接口费,构成影响的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修复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列入省重点的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标准的30%征收。电网及能源互联网建设项目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管理,享受市级重点项目、招商引资、立项争资相关优惠政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且不重复收费。简化变电站、农村供电所站房等存量土地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减免相关费用。电网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通道治理、抢修运维等工作比照市政设施建设维护,享受相应规费减免。市政、交通等建设涉及支付给电网企业的杆线迁移补偿款,比照拆迁补偿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的电缆沟、电缆排管(直埋)、电缆隧道、综合管廊等由供电公司无偿使用。

(三)出台财政支持政策

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湘发改价调规2021607号)要求,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使用政策、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职责界限、定额标准、资金渠道、拨付程序,确保落地生效。规范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制定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明确供电设施出资、建设、验收、维护方式,完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设施标准和成本标准。政府平台项目中的电力工程实行单独送审,加快财政评审进度,及时出具工程结算评审报告,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设立电力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电力设施建设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解决变电站征地拆迁补偿差额,权证审批办理费用补差,提供熟地项目的“三通一平”费用,电力设施建设的县、乡、村工作经费补差,工作奖励经费及其他与电力设施建设相关经费。

(四)电力通道建设方式及投资原则

县城区范围内配套管网建设由县政府负责出资建设,已具备入地条件的新建线路宜采用地下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其他区域可采用架空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

二、优化政务服务

(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办202120号)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有关事项。以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批准的电网建设项目前期计划代替发改部门重点项目名录,作为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的依据。以电力专项规划图代替规划依据图作为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前置条件。将变电站典型设计施工图作为办理电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图册资料。县政府、园区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对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根据电网需求组织完成资料组卷,并按程序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前进行站址(含进站道路)调规、用地征拆,加快电网建设用地供地办理。

(二)加快电力项目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编制电网规划开展线路优选,尽量避免占用、穿越环境敏感区,符合生态环境“三线一单”分区管控的要求。对以非征用土地方式穿越九大类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不含核心区)、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县级以下饮水水源保护地、保护范围为水域或陆域的生态敏感区的非核心区的电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开展专题报告论证工作,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用地和选址意见书获取前及时介入指导,给予调整建议或项目准入意见,依据项目准入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先行核发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便于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获取前获取项目核准批复,确保电网工程建设依法合规;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地等法定生态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主管部门意见的获取工作。

(三)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电网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邵市政发〔20222号)规定,保留电力建设项目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政策支持,明确电力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只需提供项目核准文件或电力部门的设计批复文件,履行报备手续,不再办理其它审批手续,含城镇道路开挖及修复、城市绿化占用及恢复、公路开挖及修复、林业砍伐、高速跨越施工等。

(四)县林业局保障电网建设项目采伐指标,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按最低时限要求办理林木采伐许可。因防洪抢险抢修电力设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消缺等紧急情况需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书面报告县林业局。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受理施工单位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五)县住建局统一对变电站施工图通用设计方案进行消防专项审查;优化消防报建审批的前置条件,加快审批流程。

(六)妥善处理电力设施建设与供电所所房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未办理土地权证问题,对1999年以前的按照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模式办理;对1999年以后的优化办理程序,限时办结。

三、做好服务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

1.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建设工作领导,优化电力设施建设环境。各乡镇要成立工作专班,及时处置各类矛盾,依法处置非法阻碍违法行为,确保电力建设顺利施工。县供电公司牵头负责电力专项规划编制。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规划成果(变电站站址、线路廊道)纳入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形成“一站(线)一档案”,对规划变电站站址、线路廊道予以控制和预留,避免被占用。共享土地利用规划林业分布、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

2.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要按职责负责提供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支持性意见,包括但不限于站址协议、路径协议、排水协议等,配合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

3.县直有关部门要负责变电站预征地拆迁工作及国土手续办理,与县供电公司签订变电站征地拆迁包干协议,按县城中心区不超过30万元/亩,其他地区不超过22万元/亩(具体按省市公司确定价格)的费用标准进行包干,超出部分费用从县电网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中兜底解决。

4.县电力指挥部要及时与县供电公司签订线路工程塔基包干协议,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电杆、铁塔、拉线基础)和电缆沟管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35千伏及以上线路工程用地补偿费包含塔基永久占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城区被征地农民失地社会保险费、地上附着物清理补偿(含青苗、坟墓等)、边角余料补偿(如有)、生态红线基本农田补偿费、水改旱、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临时用地(含材料堆放场地、接地射线、施工运输道路、牵张场地、临时地锚、跨越架搭设、索道搭设等各类施工场地,不含专业蔬菜、鱼塘、苗木)租用复垦青苗补偿,通道零星树木采伐补偿,临时用手续办理费用等220千伏及以下线路线路工程跨越房屋协调费用等。10千伏及以下线路及配电台区占地不予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电压等级线路工程塔基占地及青苗补偿具体包干费用。

5.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道路、埋管、电力隧道等电力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路由的立项、建设,提供配套路由设计要点(道路线型、标高、杆塔坐标),按时交付配套路由(线路塔基、埋管、电力隧道),确保配套路网建设进度与电力设施项目建设时序相匹配。

6.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施工环境维护工作,对出现阻工、树竹障砍伐、青苗赔偿、线路跨越改造等地方环境问题,及时协调处理。10千伏及以下线路及配电台区占地不予赔偿。对无理取闹、非法阻工等破坏正常改造工作的行为,要依法坚决打击,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将施工人身触电、电网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指标。加强舆论引导,利用媒体资源,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营造人人关心电力设施建设、人人支持电力事业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全面启动并完成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工作,已建设投运但未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分年分批完成划定,新建电力设施同步开展保护区划定,在投运前完成。建立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管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严格落实《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履行电力线路下方及周边建房审批流程。严厉打击违法无理阻碍施工及砍青扫障、盗窃哄抢工程物资、破坏电力设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违法施工、栽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行为;健全县行政部门与法院依法依规快速处理意外触电事件损害赔偿协调机制。逐步消除和规范“三线”违规交越、搭挂现象。

四、强化责任落实

县电力建设领导小组要将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目标任务及各项手续办理工作细化分解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单位,明确责任人员,以时间节点倒排工作任务、检验工作成效、建立县、乡二级政企联动电力设施建设协调考核机制,将选址选线、按时交地、矛盾协调、不动产权办理等关键节点纳入考核内容;强化电力设施建设监管主体与施工企业的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全责,如出现违法违规、非正常破损情况,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全部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对于进度滞后的项目实行预警,及时督办,限期办结。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2211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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