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
Ø 支持措施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Ø 申请材料
无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