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适用对象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Ø 支持措施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Ø 申请材料
无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