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时间: 2022-10-24 15:26 来源:绥宁县 【字体:

Ø 适用对象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Ø 支持措施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Ø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Ø 申请材料

Ø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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