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拟定背景
在2008年9月10绥宁县粮食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绥宁县支行三家联合印发《绥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绥粮联[2008]13号)。绥宁县粮食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绥宁县支行于2011年9月10,2016年9月8日先后两次对《绥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根据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邵阳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7]17号有关法律法规,有必要对原来的《办法》进行修订。2022年2月,绥宁县人民政府制定《绥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绥政办发[2022]1号。
二、拟定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三)《《邵阳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7]17号)
(四)《绥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绥粮联[2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