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3-10021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
湘财税〔2023〕1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为促进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减免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免征车船税。
二、本通知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是指符合《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三、纳税人享受校车车船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