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政企通 > 政策速递 > 省级政策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
时间: 2023-10-23 10:12 来源:绥宁县 【字体:

HNPR-2023-10021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

湘财税〔2023〕1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为促进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减免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免征车船税。

二、本通知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是指符合《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三、纳税人享受校车车船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主办单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宁县数据局 网站地图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E_MAIL:admin@hnsn.gov.cn(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事宜)
湘公网安备43052702000102号 备案号:湘ICP备05013746号-1
网站标识码:4305270003
主办单位:中共绥宁县委、绥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