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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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非政务服务事项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谨慎采食山野菜,以免引发食物中毒 采摘野菜时,切莫采食辨认不清、不熟悉的野菜,同时不要在公路旁、水沟边、化工厂、垃圾场周围、刚喷洒过农药的农田附近等易受污染地区采摘野菜。部分野菜含有微量毒素,需要经过水焯或浸泡后才能入口,直接食用,容易出现中毒现象,轻者身体出现不适,重者会危及到生命。 食品经营单位要采购曾加工食用过的山野菜、野蘑菇。食用蘑菇往往与有毒蘑菇在野外混生,很容易受到毒蘑菇菌丝的沾染,加工时,应仔细辨认、认真挑选,以免有毒山野菜、毒蘑菇混入其中。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农村婚丧宴等大型聚餐应谨慎使用不常食用的山野菜、野蘑菇等原料。 食用山野菜后,一旦出现头晕恶心、口唇发麻、四肢无力、呼吸急促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应立即就近赴正规医院就诊,不要乱服药物贻误最佳治疗时机,并保存好剩余食品以备检验和查找中毒原因。若在餐馆或市场发现制售毒山野菜、野蘑菇行为时,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45进行投诉。 中、高考饮食安全提示 高考、中考期间正值高温天气,随着气温升高,微生物容易滋生繁殖,易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为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考生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考生合理饮食、安全就餐。 学校: 学校食堂要严格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不得采购使用腐败变质、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等;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制度和患病调离制度,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使用豆角(四季豆、扁豆)、发芽土豆等有毒原料及野生菌加工食物,严禁加工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家长: 考试期间考生居家饮食要注意安全。考生家长在操作时一定要注意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烹饪食物应烧熟煮透,食物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做好的食品及时食用(常温下存放最长不超过2小时);畜禽肉、蛋、奶及水产品应烧熟煮透后方可食用,尽量不食用生食水产品;不购买和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品;不食用变质、外包装标识不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尽量不食用容易导致身体不适的高风险食品(如未烧熟煮透的豆角、豆浆、野生蘑菇、鲜蚕豆、青皮红肉的鱼、腌制的咸鱼、黄花菜、凉拌菜等);考试期间不要让考生食用隔夜饭菜。 要注重考生平时饮食习惯,考试前及考试期间,家长不要打乱考生的饮食规律。在情绪紧张的情况下,食用肠胃不习惯的食物可能导致胃肠出现不适症状,如腹胀、腹痛、腹泻等,影响复习和考试。另外,家长不要盲目给考生增加各种“补品”和偏方,孩子从来没有吃过的食物,很容易引起过敏反应,甚至发生食物中毒,所以,考试期间最好不要突然添加其它食品,以免发生意外事件。 学生: 考试期间考生尽量在家或学校食堂就餐,外出就餐或网上订餐应选择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等级B**以上、环境卫生整洁的餐饮服务单位,不选择无许可证、卫生条件差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不食用街头摊点和流动摊贩销售的食品。 考生要注意科学饮食,注重营养搭配,多食用清淡营养的食品,少食用油腻、生冷、刺激食品;要做到饭前洗手,不喝生水和散装冷饮,切忌暴饮暴食;生食蔬菜和水果在食用前要充分浸泡、洗净,以去除农药残留,最好去皮后再食用。 提醒: 考生就餐后如出现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保存就诊记录等证据。在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应保存好消费票据,出现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应及时拨打“12345”举报投诉电话。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 | 二级事项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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