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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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变更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1. 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用,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卫生防护措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还未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4.具有保证食品检验合格。5.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6.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7.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8.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9.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10.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 所需材料
1.办理地点: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监局窗口 2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收费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结果样本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许可 | 二级事项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变更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2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
公开主体 |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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