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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绥宁县
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
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方案
批准单位:绥宁县人民政府
审核单位:邵阳市水利局
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查单位:绥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绥宁县自然资源局
编制单位:湖南省第二测绘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 录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文件的精神和“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尊重历史、符合实际”的工作原则,开展的一项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基础工作,同时也是我省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这一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划界的目的是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实现水利工程有效管理,支撑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法划定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是“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基础工作,是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的重要抓手,是水利行业扭转“重建轻管”局面的关键一环,是水利基础设施实现有效空间管控的必然途径,是全力保障我省水安全的战略举措,对水利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绥宁县地处湖南省西南边陲,沅江支流巫水上游,位于北纬26°16′~27°08′,东经109°49′~110°32′;东邻武冈、城步,西连靖州、会同,南抵通道,北与黔阳、洞口接壤,县城长铺镇距邵阳市200公里;东西直线纵距56公里,南北直线纵距103.5公里,总面积2917平方公里,折合437.55万亩。下辖17个乡镇,其中少数民族乡8个。在少数民族人口中,人口较多的有:苗族、侗族、瑶族、土家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年修正)
(5)《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 年修订)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年修订)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 年修正本)
1.2.2政策文件
(1)《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2)《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意见》(水规计 [2014]48号)
(3)《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 [2014]76号)
(4)《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 [2014]285号)
(5)《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 [2018]339号)
(6)《关于做好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发 [2020]8号)
(7)《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办函 [2020]213号)
1.2.3规程规范
(1)《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2)《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2017)
(3)《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16)
(4)《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T171-2020)
(5)《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20)
(6)《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2010)
(7)《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2088-2018)
(8)《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 50773-2012)
(9)《调水工程设计指南》(SL 430-2008)
(1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
(1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 44-2006)
(1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
(13)《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 197-2013)
(14)《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0-2008)
(15)《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2008)
(1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 1 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17)《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18)《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1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20)《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指南(试行)》(湘水办函[2020]227号)
绥宁县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主要包括文字报告、数据库、图件和表格成果等,相关成果的坐标系统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标准3度分带,中央经线111度。主要成果内容如下:
《湖南省绥宁县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方案》。
绥宁县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数据库,格式为GDB。
绥宁县7个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图85幅。成果图件采用A3分幅,各水利工程划界成果图件依据其空间范围采用1:1000~1:2000比例尺,成果图件电子格式为PDF。
包括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电子界桩成果表、电子告示牌成果表,及保护范围电子界桩成果表、电子告示牌成果表。上述表格记录了各电子界桩、电子告示牌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编号、所在位置(地名)、x坐标、y坐标及高程等信息,涉及电子界桩1242个,电子告示牌31个。
主要包括记录划界工作过程的各类照片资料、收集的各类基础资料等。
全县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1)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对象涉及洛口山、江口塘2座中型水库,黄鳝水、虹山、吊水洞、大屋场4座小(1)型水库。总体情况如表2-1所示,总体分布图如图2-1所示。
图2-1 绥宁县水利工程总体分布示意图
表2-1 绥宁县水利工程总体情况表
市州 |
县市区 |
水利工程 |
|||
邵阳市 |
绥宁县 |
水库(座) |
|||
小计 |
大型 |
中型 |
小(1)型 |
||
6 |
0 |
2 |
4 |
绥宁县此次划界对象总体分布呈现两个特征:一是总体数目较少,共有6个水库;二是东部、西部差异明显,水库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的武阳镇、长铺乡和关峡乡等乡镇。水利工程空间位置分布情况如图2-2 所示。
图2-2 绥宁县水利工程空间位置分布示意图
1.洛口山水库
洛口山水库(注册登记编号43050030020-A4)位于资水流域一级支流蓼水河上游、绥宁县李熙桥镇和白玉乡境内,大坝枢纽坐落在绥宁县白玉乡黄洋坪村。坝址距县城75km,距S221省道7km,距李白乡村公路3.5km,有一条机耕道到达大坝附近,交通不太方便。
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31.4km2,干流河长12.53km,河道平均坡降16.6‰。水库正常库容1161.0万m3,总库容1313万m3,洛口山水库枢纽建筑物主要由大坝、发电输水隧洞、电站厂房和洛口山灌区等组成,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发电及旅游开发等综合效益的中型水利工程。
洛口山水库位于山丘区,若水库大坝一旦溃坝,将淹没下游耕地2.52万亩、房屋1.09万栋、1.64万m2、受灾人口2.6万人,可能冲毁的重要设施包括五座电站、三座拦河坝、六座桥梁、八所机关、学校、十家企业、一家中心医院及省道S221,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08亿元。
2.江口塘水库
江口塘水库(注册登记编号43050030019-A4)枢纽位于沅水一级支流-巫水中上游,邵阳市关峡乡花园角村境内,坝址以上控制集雨面积1605km2,水库总库容0.3017亿m3,正常库容0.0960亿m3,死库容为0.0600亿m3,淤积库容0.0600亿m3,回水长度12500m,水库灌溉面积0.500万亩。枢纽工程由大坝、引水隧洞、电站等建筑物组成。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发电等综合效益的中型水利工程。
3.黄鳝水水库
黄鳝水水库(注册登记编号43052740001-A4)位于资水一级支流蓼水河,坝址坐落在绥宁县武阳镇大溪村,坝址距电站4.5km,距洞绥公路12km,距武阳镇12.5km,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发电、养殖的小(1)型水利工程。水库控制集雨面积3.04km2。水库正常库容124万m3,总库容143.54万m3,死库容11.50万m3。枢纽工程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放水设施。工程等级为Ⅳ等,永久建筑物为四级建筑物。
4.虹山水库
虹山水库(注册登记编号43052740004-A4)位于绥宁县黄土矿镇大安源村,资水一级支流蓼水河,坝址控制集雨面积6.5km2,正常库容193万m3,总库容218.7万m3。枢纽工程由大坝、溢洪道、输放水设施等建筑物组成,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发电、养殖等综合效益的小(1)型水利工程。
5.吊水洞水库
吊水洞水库(注册登记编号43052740003-A4)位于沅水支流巫水水系小支流上,大坝坐落在绥宁县关峡乡高坪村,坝址控制集雨面积6.3km。正常库容120万m3,总库容141.2万m3。枢纽工程由大坝、溢洪道、输放水设施等建筑物组成,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发电、养殖等综合效益的小(1)型水利工程。
6.大屋场水库
大屋场水库(注册登记编号43052740002-A4)位于绥宁县绥宁县武阳镇周家村,属资水支流蓼水河支流流域,大坝距武阳镇3.5km,距绥宁县城60km,距S22l省道3km,有防汛公路直通大坝,交通便利,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养殖等多功能的小(1)型骨干水利工程。
水库本身控制集雨面积4km2,干流长度3.5km,干流平均坡降30‰。水库外引集雨面积1km2,外引流量1.2m3/s,洪水期外引部分可撇洪。库区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506.3mm,水库控制灌溉面积0.7万亩,现实际灌溉面积0.2万亩。
该工程属小(1)型水利工程,枢纽工程属Ⅳ等,永久建筑物为四级建筑物,水库总库容为231.1万m3。枢纽工程由大坝、溢洪道、输放水设施等永久性建筑物组成。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三章第十六条对国家所有的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进行了规定:“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200米,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50至100米(到达分水岭不足50米的至分水岭上),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至20米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至100米为保护范围;大坝、溢洪道保护范围根据坝型、坝高及坝基情况划定”。
(2)《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2017)第3章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3.0.3 工程区管理范围应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水道等建(构)筑物周围的管理范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工程管理范围的寺应与工程建设征地一并征用,并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工程验收后移交水库管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4)《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的要求,设计方案经水利水电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影响城市防洪安全或水陆交通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或交通部门同意。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保证按时竣工。建设工程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渡槽、管道、堤、坝、桥渠等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经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部门批准,凡对原有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
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一般是指水库库区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相对应的水位线。依据收集的水库注册登记资料,及实测坝顶、堰顶高程,确定各水库最终设计洪水位,按省水利厅(LXD-2020-027)号工作联系单要求,各水库最终设计洪水位确定总体按照以下原则:
(1)大中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按省水文中心提供的库区设计洪水位成果划界;
根据省水文中心提供的大中型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成果,绥宁县中型水库洛口山水库与江口塘水库的库区设计洪水位分别为626.61米和341.4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小(1)型水库采用二十年一遇设计洪水位,无二十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取正常蓄水位+1米作为库区设计洪水位。
依据《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指南(试行)》规定的划界标准,在绘制好的管理范围线上布设电子桩、电子告示牌,完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图上标绘。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对水库管理范围的划界做出了如下规定:
①水库管理范围分为工程区管理范围和运行区管理范围。其中工程区管理范围是指库区、大坝(含副坝)、溢洪道(含非常溢洪道),以及输水建筑物等的管理范围,运行区管理范围是指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仓库、防汛调度室、值班室、车库、食堂、值班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的管理范围。
②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200m,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50~100m(到达分水岭不足50m的至分水岭上),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也称工程两侧轮廓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20m、末端至消力池以下100~300m,输水隧洞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30m为工程区管理范围。
根据水库管理的实际需要,不同规模水库的工程区管理范围可参照表3-1控制。
表3-1 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
工程区域 |
下游 |
左右岸 |
大型水库大坝 |
从坝脚线向下游100~200m |
从坝端开挖线外延 50~100m |
中型水库大坝 |
从坝脚线向下游50~100m |
|
小型水库大坝 |
从坝脚线向下游30~50m |
|
其他建筑物 |
由工程外轮廓线向外:大中型30~50m、小型10~30m |
|
注1:大坝下游和左右岸管理范围端线应与库区管理范围线相衔接。 注2:输水隧洞岩层(土层)厚度、岩性和生产活动对工程安全无影响时,可不划定其上部地面管理范围。 |
③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一般是指水库库区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相对应的水位线。对于四水干流及主要支流上的电站水库,若库区设计洪水位与正常蓄水位之间有较多村庄、城镇或居民点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a.有批复的淹没对象设计洪水回水位成果,本阶段宜先按设计洪水回水位成果初步划界管理范围。
b.没有批复的淹没对象设计洪水回水位成果,应经论证确定。
c.条件成熟时,宜逐步达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划界标准。
④有人口迁移线的按照人口迁移线划定管理范围。
⑤运行区按其征地范围线或围墙外边线划定管理范围。
(2)保护范围线
根据技术指南规定,结合绥宁县实际,库区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20~100m为保护范围,大坝、溢洪道保护范围根据坝型、坝高及坝基情况划定,可依照表3-2控制。
表3-2 水库工程区保护范围
工程区域 |
下游 |
左右岸 |
大型水库大坝 |
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 300~500m |
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 200~300m |
中型水库大坝 |
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 200~300m |
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 100~200m |
小型水库大坝 |
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 50~200m |
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 50~100m |
其他建筑物 |
由工程外轮廓线向外:大中型30~50m、小型10~30m |
|
注1:溢洪道的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50~100m为保护范围。 注2:当保护范围线超过分水岭时以分水岭为界。 |
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仓库、防汛调度室、值班室、车库、食堂、值班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等运行区可沿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划界的范围。
1.洛口山水库
(1)管理范围线标绘
2019年洛口山水库已开展了河湖划界工作,河湖划界成果已经过绥宁县人民政府批复并公示。与县水利局协商后确定,根据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提供的洛口山水库设计洪水回水位成果标绘库区管理范围线。
洛口山水库管理所与洛口山村争议地共543.83亩,洛口山水库管理所与百家田村争议地共3254.68亩
坝区管理范围线以用地协议范围标绘,运行管理区包括在管理范围线内,不另行标绘。
(2)保护范围线标绘
库区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线外延50米标绘,水库大坝两端以用地协议标绘,与管理范围线重叠。运行管理区包含在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另行标绘。
2.江口塘水库
(1)管理范围线标绘
2019年江口塘水库已开展了河湖划界工作,河湖划界成果已经过绥宁县人民政府批复并公示。与县水利局协商后确定,根据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提供的江口塘水库设计洪水回水位成果标绘库区管理范围线。
坝区管理范围线以枢纽工程两端开挖线顺坡向外延伸50米标绘,枢纽工程下游以用地协议范围标绘,枢纽工程下游左、右两岸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50米标绘。大坝左端伐道与电站连接,按照征地协议标绘。
(2)保护范围线标绘
库区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线外延50米标绘,枢纽工程保护范围以水库大坝右两端分水岭进行标绘,水库大坝左端以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0米标绘,于电站部分与管理范围线重叠。大坝下游以管理范围线外延100米标绘。
3.黄鳝水水库
(1)管理范围线标绘
黄鳝水水库除险加固与注册登记资料无水库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按省水利厅(LXD-2020-027)号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库区按照水库正常蓄水位+1米作为库区管理范围线。
坝区管理范围线以枢纽工程两端开挖线顺坡向外延伸50米标绘,枢纽工程下游以大坝坝脚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标绘,枢纽工程下游右岸管理范围线与溢洪道管理范围线衔接,溢洪道末端外延100米标绘。运行管理区包含在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另行标绘。
(2)保护范围线标绘
水库坝区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0米标绘,大坝左端按分水岭标绘,库区保护范围按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进行标绘。
4.虹山水库
(1)管理范围线标绘
虹山水库除险加固与注册登记资料无水库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按省水利厅(LXD-2020-027)号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库区按照水库正常蓄水位+1米作为库区管理范围线。
坝区管理范围线以枢纽工程两端开挖线顺坡向外延伸50米标绘,枢纽工程下游以大坝坝脚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标绘,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工程轮廓外延10米,末端向下游延伸100米标绘。
(2)保护范围线标绘
水库坝区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0米标绘,库区保护范围按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进行标绘。
5.吊水洞水库
(1)管理范围线标绘
吊水洞水库除险加固与注册登记资料无水库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按省水利厅(LXD-2020-027)号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库区按照水库正常蓄水位+1米作为库区管理范围线。
坝区管理范围线以枢纽工程左端开挖线顺坡向外延伸50米标绘,枢纽工程下游以大坝坝脚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标绘。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工程轮廓外延10米,末端向下游延伸100米标绘。运行管理区不包含在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另行标绘。
(2)保护范围线标绘
水库坝区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0米标绘,库区保护范围按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进行标绘。
6.大屋场水库
(1)管理范围线标绘
大屋场水库除险加固与注册登记资料无水库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按省水利厅(LXD-2020-027)号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库区按照水库正常蓄水位+1米作为库区管理范围线。
坝区管理范围线以大坝两端开挖线顺坡向外延伸50米标绘,下游左岸超过分水岭的部分以分水岭为界,枢纽工程下游以用地协议标绘,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工程轮廓外延10米,末端向下游延伸100米标绘。运行管理区包含在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另行标绘。
(2)保护范围线标绘
水库坝区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0米标绘,下游左、右岸超过分水岭的部分以分水岭为界,库区保护范围按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进行标绘。
(1)电子界桩布设总体原则
1)布设界桩时以能控制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的基本走向为原则。
2)工程临水侧不布设管理与保护范围界桩。
(2)电子告示牌布设总体原则
1)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的起点、终点各设一个告示牌,起点、终点之间设置的告示牌间距小于3km。
2)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线的起点、终点各设一个告示牌,起点、终点之间设置的告示牌间距小于6km。
3)堤防工程的临水侧不布设管理与保护范围告示牌。
4)在下列情况设置电子告示牌:
①穿越城镇规划区上、下游;
②水利工程重要的下水通道、取水口、电站等;
③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湖岸;
④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告示牌制作安装标准》(建安〔2016〕87号),界桩密度为100~1000m,关键部位适当加密,相邻两界桩之间尽量相互通视。在水利工程无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的陡崖、荒山、森林等地段,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间距。
对以下情况增设界桩:
1)水利工程坝区、取水口、电站等重要设施处;
2)水利工程拐弯(角度小于120°)处;
3)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边界。
水库库区界桩序号按照先左岸后右岸编排;坝区界桩序号按照管理需要编排;灌区工程界桩编号从源头开始按照从上往下、从左至右方式分渠道续编界桩编号;水电站、水闸、泵站和其他水利工程编号按照管理需要编排。
水利工程界桩编码,按“水利工程名称首字母”-“水利工程类型首字母”(灌区为干渠名称)-“G(表示管理范围界桩)”或“B(保护范围界桩)”-“(L或R)顺序码”表示(堤防需要区分左右岸的以“L”“R”加顺序码区分)。其中“水利工程类型首字母”有如下表示:水库“SK”、水电站“SDZ”、水闸“SZ”、泵站“BZ”、堤防“DF”、灌区“GQ”。例如洛口山水库的管理范围001号界桩表示为“LKS-SK-G001”,保护范围001号界桩表示为“LKS-SK-B001”。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告示牌,按“水利工程名称首字母”-“GSP”-“G(表示管理范围界桩)”或“B(保护范围界桩)”-“(L或R)顺序码”表示。例如洛口山水库的管理范围001号告示牌表示为“LKS-GSP-G001”,保护范围001号告示牌表示为“LKS-GSP-B001”。
经现场核实勘定后,最终确定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线、电子界桩和电子告示牌统计情况如表4-1所示。
表4-1 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统计表
工程名称 |
管理范围线长度(千米) |
保护范围线长度(千米) |
界桩数量(个) |
告示牌数量(个) |
管理范围面积(亩) |
保护范围面积(亩) |
洛口山水库 |
24.51 |
22.65 |
256 |
4 |
5780.752 |
1202.127 |
江口塘水库 |
45.36 |
36.49 |
419 |
13 |
4755.894 |
3437.540 |
黄鳝水水库 |
7.66 |
6.38 |
132 |
2 |
282.579 |
222.501 |
虹山水库 |
4.21 |
3.42 |
63 |
2 |
314.996 |
142.933 |
吊水洞水库 |
3.99 |
3.45 |
57 |
2 |
212.714 |
142.128 |
大屋场水库 |
3.87 |
4.02 |
50 |
2 |
370.048 |
158.021 |
总计 |
109.29 |
95.37 |
1242 |
31 |
13629.851 |
5852.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