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2023年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程序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
(三)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
1.申请条件
①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
②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
③未缴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2.申请程序
①缴纳社会保险费。
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应按照省平台(网址:http://10.136.92.244/ui/ips/login?redirect=%2F)要求填报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高校毕业证书。
③通过湖南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经办平台向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申报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五)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
(六)脱贫人口灵活就业。
1.申请补贴条件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2.申请程序
①先缴纳社会保险费;
②前往社会保险费缴纳地社区(村)完成资料录入和调查,乡镇确认,县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二、补贴范围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资料:
1、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
2、社会保险费缴费原件;
3、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属高校毕业生的,复印高校毕业证书;
6、脱贫人口,复印脱贫手册(户主和家庭成员页)。
四、补贴期限和标准
(一)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在企业(单位)灵活就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离退休5年内的,累计不超过5年,从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之日起计算。
2.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被小微企业招用的,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补贴不超过2年,在不同时间可享受两种补贴。
3.脱贫劳动力按照湘人社规〔2021〕10号文件执行。
(二)标准: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2.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按最低基数缴费标准补贴60%,非“4050”人员按最低基数缴费标准补贴40%。
五、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县人社局通过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相关补贴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单位)银行账户、个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六、补贴资料社区录入信息。乡镇确认后统一送绥宁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人社局6号-7号窗口(绥宁县长征路大汉汉园一期),收集人:袁芳,联系电话:0739--7788037,申报资料提交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0日。
温馨提示: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填报录入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交虚假错误信息导致的后果由填报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