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2022年11月17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09月26日的“白长豆角”和购进日期为2022年09月27日的“青线椒”、“仔姜”,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3份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DSY20220562、JDSY20220563、JDSY20220564)送达当事人。本局于2022年11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9月26日,以7.6元/kg的价格从怀化市鹤城区***批发部购进“白长豆角”20kg,付货款152元;于2022年09月27日,以6.4元/kg的价格从桂林市七星区******处购进“青线椒”107kg,付货款685元;于2022年09月27日,以13元/kg的价格从怀化*****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仔姜”75kg,付货款975元。三种产品共计付货款1812元。尔后,以“白长豆角”7.96元/kg、“青线椒”9.16元/kg、“仔姜”11元/kg的价格,在其经营的绥宁县******销售。
2022年09月28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绥宁县*****2022年09月26日购进的“白长豆角”和购进日期为2022年09月27日的“青线椒”、“仔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1月17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经营的“青线椒”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仔姜”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白长豆角”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
至案发日止,上述三种涉案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被当事人销售完,共计得销售款1964.32元,获违法所得1964.32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经抽检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