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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4年第19期)
文件名称: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4年第19期)
索引号: 4305270003/2024-00809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9-2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9-29 有效期: 长期

2024年06月03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绥宁县绿洲广场某商行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商行货柜上摆放有3瓶没有外包装的“海之蓝”,酒精度52%VO,净含量:480ML,瓶身上标注有“20220118、3341739”数字,其中有一瓶只有三分之一涉嫌为销售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日,我局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白酒予以扣押。对此,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推销白酒业务员购进标示由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海之蓝”12瓶,使用现金支付货款,生产日期:20220118,酒精度52%VO,净含量:480ML,当事人自己喝了3瓶剩余9瓶在其经营的商行进行销售,当事人称因购进时间较长未能提供进货票据。

2024年06月02日,举报人在该商行购买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之蓝”6瓶,生产日期:20220118,付款720元,在约朋友吃饭时开了1瓶喝了一小杯,感觉口感不对怀疑是假酒。2024年06月0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货柜上摆放有3瓶没有外包装的“海之蓝”,酒精度52%VO,净含量:480ML,瓶身上标注有“20220118、3341739”数字,其中有一瓶只有三分之一我局委托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9瓶“海之蓝”白酒现场鉴定,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专员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并出具了苏洋辩(鉴):Y20230000903《产品鉴定报告》结论为:“该批次送鉴样品与我公司产品外包装、防伪标识等生产工艺及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也未授权生产,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苏洋辩(鉴):Y20230000903《产品鉴定报告》其对认定内容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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