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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典型案例
文件名称: 绥宁县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典型案例
索引号: 4305270003/2024-00819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10-1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10-11 有效期: 长期

绥宁县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典型案例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是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风险的关键。为压紧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今年以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某学校未履行主体责任案

2024年4月8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其食堂库房内货架上存放待使用辣椒节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7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41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之规定,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涉案辣椒节、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蔬菜批发部未履行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8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某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山药”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该批山药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案例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某包子店未履行主体责任案

2024年6月13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绥宁县某包子店当天加工制作的白面馒头进行抽样送检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20罚款23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某幼儿园未履行主体责任案

2024年4月1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食堂厨房冰箱内贮存的“裙带菜”,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涉案“裙带菜”、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某水果店未履行主体责任案

2024年6月12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水果店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样送检。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吡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88.9处罚款1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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